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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及鱉、雞、鴨,令人無聲音 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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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9 13:42: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婦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及鱉、雞、鴨,令人無聲音 567

 

 

婦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及鱉、雞、鴨,令人無聲音。

 

〔註〕:

 

妊娠食兔肉,令子缺脣;食鱉肉令子短項;食羊、犬令子多熱;食雞、鴨令子無聲音。

 

此數者,妊婦皆不當食也。

 

兔肉不可合白雞肉食之,令人面發黃。

 

〔註〕:

 

兔肉酸寒,多食損元氣,絕血脈,令人萎黃。

 

白雞雖得庚金太白之象,實屬風木,能助肝火。

 

二物合食,動脾氣而發黃,故不可合食。

 

兔肉著乾薑,食之成霍亂。

 

〔註〕:

 

兔肉酸寒,陰性也,乾薑辛熱,陽性也。

 

性味相反,同食者必成霍亂。

 

凡鳥自死,口不閉,翅不合者,不可食之。

 

〔註〕:

 

諸鳥自死,必閉口斂翅,若開口張翅,恐有毒,不可食。

 

諸禽肉,肝青者,食之殺人。

 

〔註〕:

 

肝青者,被毒所傷,若食之必殺人。

 

雞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

 

(距,雞腳爪也)。

 

〔註〕:

 

形有怪異者,有毒,故不可食。

 

鳥雞白頭者,不可食之。

 

〔註〕:

 

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雞不可合葫蒜,食之滯氣。

 

〔註〕:

 

雞蒜同食,能動風動痰,風痰發動,故氣滯。

 

山雞不可合鳥獸肉食之。

 

〔註〕:

 

山雞食蟲蟻有毒,與鳥獸肉相反,故戒合食。

 

雉肉久食,令人瘦。

 

〔註〕:

 

雉肉小毒,發瘡疥,生諸蟲,以此則令人瘦。

 

鴨卵不可合鱉肉食之。

 

〔註〕:

 

二物性寒發冷氣,不可合食。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註〕:

 

雀肉性煖大溫,李子性寒味酸,溫得寒酸而滯氣,故不可合食。

 

婦人妊娠,食雀肉飲酒,令子淫亂無恥。

 

〔註〕:

 

雀之性淫,酒能亂性,妊娠當戒食之,古慎胎教也。

 

燕肉勿食,入水為蛟龍所噉。

 

〔註〕:

 

蛟龍嗜燕,人食燕者,不可入水。

 

雷公曰:海竭江枯,投游波而立泛,以蛟龍嗜燕故也。

 

凡渡江海者,切不可食燕肉。

 

鳥獸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

 

解之方。

 

大豆煮汁及鹽汁服之解。

 

〔方解〕:

 

箭傷有毒,凡鳥獸被箭死者,肉毒,人食之,先服鹽汁,次服豆汁,解不及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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