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及鱉、雞、鴨,令人無聲音 567】
婦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及鱉、雞、鴨,令人無聲音。
〔註〕:
妊娠食兔肉,令子缺脣;食鱉肉令子短項;食羊、犬令子多熱;食雞、鴨令子無聲音。
此數者,妊婦皆不當食也。
兔肉不可合白雞肉食之,令人面發黃。
〔註〕:
兔肉酸寒,多食損元氣,絕血脈,令人萎黃。
白雞雖得庚金太白之象,實屬風木,能助肝火。
二物合食,動脾氣而發黃,故不可合食。
兔肉著乾薑,食之成霍亂。
〔註〕:
兔肉酸寒,陰性也,乾薑辛熱,陽性也。
性味相反,同食者必成霍亂。
凡鳥自死,口不閉,翅不合者,不可食之。
〔註〕:
諸鳥自死,必閉口斂翅,若開口張翅,恐有毒,不可食。
諸禽肉,肝青者,食之殺人。
〔註〕:
肝青者,被毒所傷,若食之必殺人。
雞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
(距,雞腳爪也)。
〔註〕:
形有怪異者,有毒,故不可食。
鳥雞白頭者,不可食之。
〔註〕:
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雞不可合葫蒜,食之滯氣。
〔註〕:
雞蒜同食,能動風動痰,風痰發動,故氣滯。
山雞不可合鳥獸肉食之。
〔註〕:
山雞食蟲蟻有毒,與鳥獸肉相反,故戒合食。
雉肉久食,令人瘦。
〔註〕:
雉肉小毒,發瘡疥,生諸蟲,以此則令人瘦。
鴨卵不可合鱉肉食之。
〔註〕:
二物性寒發冷氣,不可合食。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註〕:
雀肉性煖大溫,李子性寒味酸,溫得寒酸而滯氣,故不可合食。
婦人妊娠,食雀肉飲酒,令子淫亂無恥。
〔註〕:
雀之性淫,酒能亂性,妊娠當戒食之,古慎胎教也。
燕肉勿食,入水為蛟龍所噉。
〔註〕:
蛟龍嗜燕,人食燕者,不可入水。
雷公曰:海竭江枯,投游波而立泛,以蛟龍嗜燕故也。
凡渡江海者,切不可食燕肉。
鳥獸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
解之方。
大豆煮汁及鹽汁服之解。
〔方解〕:
箭傷有毒,凡鳥獸被箭死者,肉毒,人食之,先服鹽汁,次服豆汁,解不及者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