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肇事 判賠機車騎士1872萬】
〔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有精神障礙的岳姓男子騎腳踏車,在台中市霧峰區中正路違規穿越馬路到對向機車道,撞到20歲騎機車的鐘姓大學生,造成鐘某全身癱瘓,岳某丟下腳踏車離開現場,鐘某請求損害賠償,法官判岳某要賠1872萬餘元。刑責部分岳某被判過失致重傷害、遺棄等罪合併8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100年7月1日下午6時許,岳姓男子(31歲)騎腳踏車,自台中市霧峰區中正路593號前,突然違規穿越雙黃線,侵入對向機車專用道,與行駛在機車道的鐘姓亞洲大學學生相撞,鐘某人車倒地,經搶救後仍有雙肢體偏癱、翻身起坐均需他人幫忙、認知及語言機能顯著障礙、大小便需專業幫忙,而肇事者岳某竟丟下腳踏車,步行離開現場,置受傷鐘某不顧,鐘某經路人發現報警送醫。
該案刑責部分,岳某被依過失致重傷害判4月、遺棄罪判5月(岳某不是騎動力車輛,不構成肇事逃逸,以遺棄罪論),合併執行8月,目前已入監執行。
本案原告鐘某是在學學生,發生此車禍請求損害賠償:醫療費用、看護費、減少勞動力、精神慰撫金,總計請求2855萬餘元。
該案法官只在精神慰撫金部分,300萬元降為120萬元,認定鐘某可請求總計2675萬元,另外法官認為鐘某也有過失,未注意車前狀況,審酌過失比鐘某3成,岳某7成,所以鐘某可請求之損害賠償總計1872萬元。
引用:http://n.yam.com/tlt/society/20120818/2012081872907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