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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幼集成卷一 指紋析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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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8 14:39: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幼幼集成卷一 指紋析義

 

 

幼科指紋,總無正論,且游移不定,莫可稽考。

 

有謂不必用者,有用而至於怪誕不經,誣民惑世者,是皆未明紋中之理,所以有用不用之殊議。

 

請以一得之愚,聊發其要。

 

蓋此指紋與寸關尺同一脈也。

 

按《內經》十二經絡始於手太陰(即肺脈也),其支者從腕後出次指之端,而交於手陽明支者,(即旁支也。

 

從手腕後出食指之端,而交通榮衛於手陽明大腸之經),即此指紋是也。

 

明如景岳,猶謂此紋為手陽明浮絡,不知手太陰經起於中府,而終於大拇指之少商,手陽明經起於食指之商陽,兩不相值。

 

若無此旁支交通榮衛,不幾令太陰,陽明表裡斷絕乎﹗況此脈可診,人所不知,其遲數代促與太淵一毫無異,但脈體差小,由旁支也。

 

指紋之法起於宋人錢仲陽,以食指分為三關︰寅曰風關,卯曰氣關,辰曰命關。

 

其訣謂風輕、氣重、命危,雖未必言其悉驗,而其義可取。

 

蓋位則自下而上,邪則自淺而深,証則自輕而重,人皆可信。

 

只恨複出詭異之說,謬撰驚風門類,致後賢多岐亡羊,反成疑案。

 

予意仲陽宋之明人,以孝見稱,豈肯為此誤世。

 

大抵後之俗子,假托其名而為之者。

 

惟有識者知其語言鄙俚,論証荒唐,便能棄之不用,如張景岳、夏禹鑄輩,皆謂可不必用,蓋非不用,實惡其妄誕不經而無可用耳。

 

近世醫家不知真偽,不辨是非,習而行之,乃致惑世誣民,禍害嬰幼。

 

夫醫事動關生命,乃聽無稽之言,流傳貽殃,是豈其可﹗予雖不敏,粗知經脈,每見幼科指紋之說,不勝發豎,欲為規正,恨非其人,知而不言,此心未慊,今幸余閑,請言其要。

 

蓋此指紋,即太淵脈之旁支也,則紋之變易,亦即太淵之變易,不必另立異說,眩人心目,但當以浮沉分表裡,紅紫辨寒熱,淡滯定虛實,則用之不盡矣。

 

倘舍此不圖,妄執偽說以為是,臨証不察病源,謬指為人驚、畜驚,誑惑愚昧,予恐盲人翳馬,終墜重淵,莫之能出也。

 

周虛中曰︰指紋晰義之精,自仲陽以來,七百餘年,無人道及。

 

今讀至此,如夢初覺,如醉初醒,足以快人神智,真千古特識也。

 

蓋世人乍聞此言,未能深信,姑就其舛謬之傳,撮其大要以正之。

 

其略曰︰指上辨青紋,認是四足驚,虎口脈青色,是豬犬馬驚,黑色因水撲,赤色火人驚,紫色多成瀉,黃即是雷驚。

 

又曰︰青驚白是疳,黃即困脾端,青色大小曲,人驚並四足云云。

 

凡此等之言,斷非錢氏所出,實齊東野語,正人君子所不屑掛于齒頰者,然不明指其非,人或以予言不實,今駁其最無理者,以博一笑。

 

其曰︰指上辨青紋,認是四足驚,虎口脈青色,是豬犬馬驚,黑色因水撲,赤色火人驚,紫色多成瀉,黃即是雷驚。

 

是指紋之青黃赤黑,一皆驚之所致。

 

然則小兒之賦稟濃薄,胎元寒熱,以及內傷外感,雜証麻痘,數百之証悉當以驚風稱之,以驚風治之矣。

 

不然,除去青黃赤黑之紋,又將何者辨其非驚風乎?

謬誤之傳,莫此為最﹗

既云黃即困脾端矣,是謂指紋黃色,脾土受傷,不足之証,又曰黃即是雷驚,似謂聞雷致驚,有餘之候。

 

假令小兒指紋見黃,不知此時應斷為脾困乎,抑應斷為雷驚乎?

治之者,不知應治脾乎,應治其雷乎?

或將合一為治乎?

抑亦分晰其方乎?

且脾困為虛,雷驚為實,治虛遺實,治實礙虛,兼治不能,分治不可,予亦莫知何所適從乎﹗

至謂青色大小曲,人驚並四足。

 

夫人與四足,靈蠢天淵,清濁冰炭,氣化純雜不侔,斷無並列之理。

 

今既曰人驚並四足矣,則是臨証時,凡指紋青者,謂之人驚可也,即謂之四足驚亦可也,是人與四足竟可以通稱,而四足與人不幾同類耶﹗

即以紋曲之大小別之,原其意必謂大曲為人驚,小曲為畜驚,又安知人驚不為小曲,畜驚不為大曲乎?

何所據而確知其人驚之曲必應大,畜驚之曲必應小?

設使大曲之中仍有小曲,小曲之旁兼見大曲,得無曰此人驚中之畜驚,畜驚中之人驚耶?

無稽之談,不堪寓目。

 

再究其治療,更無是處。

 

若謂人驚畜驚總為一驚,不必論証,不須異治,則今之分大分小,指人指畜者,得無譫妄乎?若謂人驚畜驚各為一驚,未可同論,正不知人驚為何病?畜驚為何証?宜以何物治人驚?何物治四足驚?既有以上之驚名,應立以上之証治,何以並無一法,而徒設此無稽虛言以誑俗?在庸妄固不足責,而立言諸公,不之規正,反為編次于書,遺誤後世,吾恐有目者,未必不為之 裂也﹗再曰青驚白是疳,青驚即已前諸說,不必瑣贅,至於白是疳,誠為妄誕。

 

夫疳証即方脈之虛勞,在幼稚謂之疳積,本脾腎兩傷之候;久之,五臟俱損,中氣敗極,則面目肌膚俱見晃白,形如枯骨之象,故曰白是疳。

 

此以形色言也,今以指紋當之,謬之甚矣。

 

蓋氣血兩傷,精神久虧之証,其紋必淡,凡虛証皆然,不特疳証已也。

 

然只可言其色淡,不可謂之色白,蓋指上從無白紋,予臨証四十餘載,未嘗一遇。

 

後人勿謂古人之言一定不易,必俟其指紋白色,始可稱之為疳,若然,則疳証之兒無幸矣。

 

故知按圖索驥,終非解人。

 

神而明之,始稱匠手。

 

指紋辨証,詳列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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