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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論條辨 (九)太陽病,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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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2 18:19: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傷寒論條辨 (九)太陽病,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13

 

 

(九)太陽病,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

 

若欲再作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

 

傳,音囀,見第五問,後仿此,此承上條下節之自愈者,復申其已然者之義,而又更著其未然者之治,太陽頭痛,首條已具言之,此又獨言者舉大意也。

 

七日以上,該六日而言也。

 

行,亦傳也。

 

經盡,謂傳遍也。

 

欲作再經,謂病加進也。

 

針足陽明,奪其傳路而遏之也。

 

傳與陽明篇轉互音義,猶古之驛傳,今之過所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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