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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貫珠集 陽明篇 陽明雜治法第三 蓄血証治二條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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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2 16:51: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傷寒貫珠集 陽明篇 陽明雜治法第三 蓄血証治二條51

 

 

陽明証,其人喜忘者,必有蓄血。

 

所以然者,本有久瘀血,故令喜忘。

 

屎雖硬。

 

大便反易,其色必黑,宜抵當湯下之。

 

喜忘、即善忘。

 

蓄血者,熱與血蓄於血室也,以衝任之脈。

 

並陽明之經,而其人又本有瘀血。

 

久留不去,適與邪得,即蓄積而不解也。

 

蓄血之証,其大便必硬。

 

然雖硬而其出反易者,熱結在血,而不在糞也,其色必黑者,血瘀久而色變黑也,是宜入血破結之劑,下其瘀血,血去則熱亦不留矣。

 

病患無表裡証。

 

發熱七八日。

 

雖脈浮數者,可下之。

 

假令已下。

 

脈數不解。

 

合熱則消穀善飢。

 

至六七日不大便者,有瘀血也,宜抵當湯。

 

若脈數不解,而下不止,必協熱而便膿血也。

 

無表裡証,與前第二十五條同。

 

發熱七八日,而無太陽表証。

 

知其熱盛於內,而氣蒸於外也。

 

脈雖浮數。

 

亦可下之以除其熱,令身熱去脈數解則愈。

 

假令已下,脈浮去而數不解,知其熱不在氣而在血也。

 

熱在血,則必病於血,而其變亦有二。

 

合、猶並也。

 

言熱氣並於胃,為消穀善飢。

 

至六七日不大便者,其血必蓄於中。

 

若不並於胃,而下利不止者,其血必走於下。

 

蓄於中者,為有瘀血,宜抵當湯。

 

結者散之,亦留者攻之也。

 

走於下者,為協熱而便膿血,則但宜入血清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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