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36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醫門法律 卷六 脹病論 律七條562】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8-2 10:24: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六 脹病論 律七條562

 

【律七條】 凡治水腫病,不分風水、皮水、正水、石水、黃汗五證,及脾肺腎三藏所主,恣用驅水惡劣之藥,及禹功、舟車、導水等定方者,殺人之事也。

 

凡治水腫病,有當發汗散邪者,不知兼實其衛,致水隨汗越,浸淫皮腠,不復順趨水道,醫之罪也。

 

凡治水腫病,遇渴而下利之證,誤利其水,致津液隨竭,中土坐困,甚者脈代氣促,濱於死亡,醫之罪也。

 

凡治水腫病,遇少腹素有積塊疝瘕,誤行發表攻裡,致其人濁氣上衝胸胃,大嘔大逆,痛引陰筋,卒死無救者,醫殺之也。

 

凡治水腫黃汗證,乃胃熱釀成癉水,誤用熱藥,轉增其熱,貽患癰膿,醫之罪也。

 

凡治水腫病,不察寸口脈之浮沉遲數,弦緊微澀,以及趺陽脈之浮數微遲緊伏,則無從辨證用藥,動罹凶禍,醫之罪也。

 

凡治脹病,而用耗氣散氣,瀉肺瀉膀胱諸藥者,殺人之事也。

 

治病之藥,貴得其宜,病有氣結而不散者,當散其結;甚有除下蕩滌,而其氣之結仍未遽散者,漸積使然也。

 

今脹病乃氣散而不收,更散其氣,豈欲直裂其腹乎?收之不能遽收,亦漸積使然,緩緩圖成可也。

 

若求快意一朝,如草頭諸方,明明立見殺人,若輩全不悔禍,展轉以售奸,吾不知其何等肺腸,千劫不能出地獄矣。

 

評分

參與人數 1銀幣 +1 金幣 +1 收起 理由
文昌 感謝發帖!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5-1-14 03:14 , Processed in 0.109376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