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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五 咳嗽門 律六條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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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 09:07: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五 咳嗽門 律六條417

 

【律六條】 凡治咳不分外感內傷,虛實新久,襲用清涼藥,少加疏散者,因仍苟且,貽患實深,良醫所不為也。

 

凡治咳遇陰虛火盛,干燥少痰,及痰咯艱出者,妄用二陳湯,轉劫其陰而生大患者,醫之罪也。

 

凡咳而且利,上下交征,而罔顧其人中氣者,十無一起。

 

如此死者,醫殺之也。

 

此有肺熱腎寒兩證,水火不同,毋論用涼用溫,總以回護中氣為主。

 

凡邪盛,咳頻,斷不可用劫澀藥。

 

咳久邪衰,其勢不脫,方可澀之。

 

誤則傷肺,必至咳無休止,坐以待斃,醫之罪也。

 

凡屬肺痿、肺癰之咳,誤作虛勞,妄補陰血,轉滯其痰,因致其人不救者,醫之罪也。

 

凡咳而漸至氣高汗漬,宜不俟喘急痰鳴,急補其本。

 

若仍治標亡本,必至氣脫卒亡,醫之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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