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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四 傷燥門 秋燥論 律五條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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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 08:14: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四 傷燥門 秋燥論 律五條305

 

【律五條】 凡秋月燥病,誤以為濕治者,操刃之事也。

 

從前未明,咎猶可諉。

 

今明知故犯,傷人必多,孽鏡當前,悔之無及。

 

凡治燥病,燥在氣而治血,燥在血而治氣,燥在表而治裡,燥在裡而治表,藥不適病,醫之過也。

 

凡治雜病,有兼帶燥證者,誤用燥藥,轉成其燥,因致危困者,醫之罪也。

 

凡治燥病,須分肝肺二藏見證。

 

肝藏見證,治其肺燥可也。

 

若肺藏見證,反治其肝,則坐誤矣!醫之罪也。

 

肝藏見燥證,固當急救肝葉,勿令焦損。

 

然清其肺金,除其燥本,尤為先務。

 

若肺金自病,不及於肝,即顓力救肺。

 

焦枯且恐立至,尚可分功緩圖乎?凡治燥病,不深達治燥之旨,但用潤劑潤燥,雖不重傷,亦誤時日,只名粗工,所當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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