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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四 痙脈論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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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 18:57: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四 痙脈論213

 

喻昌曰:痙證之顯者,後世且並其名而失之,況痙脈之微乎?然而可得言也。

 

痙證異於常證,痙脈必異於常脈,是故體強其脈亦強,求其柔軟和緩,必不可得,況強脈恆雜於陰脈之內,所以沉弦沉緊,邪深脈錮,難於亟奪。

 

仲景謂脈陰陽俱緊,亡陽也。

 

此屬少陰,見非太陽之緊比也。

 

又謂少陰病脈緊,至七八日脈暴微,手足反溫,脈緊反去者,為欲解。

 

可見痙證之欲解,必緊實之脈,轉為微弱,而現劇病之本象,乃可漸返平脈,不遽解也。

 

古今言痙證之及脈者,莫如《金匱》,然皆片言居要,非深明傷寒比類互推之法,茫不知其立言之意,故因論痙病而並及痙脈焉。

 

其曰:太陽病發熱,脈沉而細,名曰痙,為難治。

 

以發熱為太陽證,沉細為少陰脈,陽病而得陰脈,故難治也。

 

難治初非不治,仲景治發熱脈沉,原有麻黃附子細辛之法,正當比例用之。

 

設仍用太陽之桂枝葛根二方,則立鏟孤陽之根,真不治矣。

 

以少陰所藏者精,所宅者神。

 

精者陰也,神者陽也。

 

凡見微脈即陽之微,見細脈即陰之細,微則易於亡陽,細則易於亡陰,此其所以難治也。

 

故病傳厥陰,而少陰之精神未虧,即無死證。

 

其厥逆下利煩躁,脈微而死者,究竟以厥陰而累少陰之絕耳。

 

此脈中之真消息,凡病皆然,不但為痙脈之金針也。

 

其曰:太陽病其證備,身體強,KT KT 然,脈反沉遲,此為痙。

 

雖亦陽證陰脈,而遲與微細,大有不同。

 

遲乃太陽榮血之陰受病,故脈之朝於寸口者,其來遲遲,是榮血不能充養筋脈而成痙。

 

但取益陰生津,以和筋脈,而不與少陰同法矣。

 

兩證之夾陰脈,其辨如此。

 

其引《脈經》云:痙家其脈伏,堅直上下,而復以按之緊如弦,直上下行,互發其義。

 

明伏非伏藏之伏,按之可得,即所謂沉也。

 

堅非漫無著落,即緊如弦,不為指撓,邪氣堅實也,直上下行者,督脈與足太陽合行於脊裡,太陽邪盛,督脈亦顯其盛,緣督脈行身之背,任脈行身之前,如天地子午之位,居南北之中,故其脈見則直上直下。

 

《脈經》謂直上下行者,督脈也。

 

見之則大人癲,小兒 者是也。

 

惟其夾於沉脈之內,重按始得,所以病癲 及痙,有非陽病可比。

 

若舉指即見直上直下,則病為陽狂。

 

其證登高逾垣,勇力且倍平昔,何至攣縮若是耶?痙證陰脈之似陽,其辨又如此。

 

然在傷寒誤發少陰汗者,必動其血,為下厥上竭,亡陰而難治。

 

而痙病之誤發其汗者,必動其濕,濕雖陰類,乃外受之陰邪,非身中陰血之比。

 

但所動之陽,奔入濕中,為濕所沒,而成滅頂之凶,即是亡陽之變證。

 

仲景曰:其脈如蛇。

 

不言其證,然未發汗之先,已見惡寒頭搖,口噤背張,腳攣KT KT ,陽之欲亡。

 

則發汗以後,肉 筋惕,舌卷囊縮,背曲肩垂,項似拔,腰似折,頸筋粗勁,四末逆冷,皆痙病之所畢具,不待言矣。

 

第因發汗而動下焦之濕,又因發汗逼令真陽脫入濕中,是則多汗亡陽之外,更添亡陽一證,所以形容其脈如蛇。

 

言脫出之陽,本急疾親上,輕矯若龍,為濕之遲滯所紐,則如蛇行之象,盡力奔迸,究竟不能奮飛也。

 

此脈之至變,義之至精,而從來未解者也。

 

更有暴腹脹大者為欲解,脈如故,反復弦者,《經》之文不敘病之原委。

 

突云欲解,如禪家半偈,令人何處下參耶?試一參之,妙不容言矣。

 

蓋傷寒傳至厥陰,有欲解者,有過經不解者。

 

此之出欲解之證,復出不解之脈,殆謂痙傳厥陰,其經已盡。

 

解與不解,辨其脈證而可知也。

 

欲解之證,厥陰之邪,必傳脾土,克其所勝,腹當為之暴脹。

 

本《內經》厥陰在泉,民病腹脹之義以論證。

 

亦見厥陰不再傳太陽,而但轉太陰,邪欲解耳。

 

解則其脈必見微浮,何以知之?於傷寒厥陰中風,脈微浮為欲愈,不浮為未愈而知之也。

 

若脈仍陰象,反見沉弦,必自病其筋脈,而拘急成痙,亦如過經之例,未可定其解期矣。

 

至於論治,六經皆有成法。

 

《金匱》但取太陽二方,陽明一方為例,而厥陰之筋脈自病,又必少陰之陽虛,不能柔養筋脈所致,所以脈反沉弦,此當用溫以救其陽也。

 

傷寒厥陰亡陽,必顯內拘急之證。

 

內拘急者,即《靈樞》在內者陰病不能仰之奧旨。

 

故知少陰主內,厥陰之用溫,仍從少陰溫之也。

 

又厥陰下利,腹脹滿者,仲景亦先溫其裡。

 

病機雖云諸腹脹大,皆屬於熱;而暴腹脹大,乃是少陰陽虛,更兼陰盛,故其腹之脹大,不徐而暴也。

 

陰故暴,陽即不暴,故知厥陰亦從少陰之溫法也。

 

不溫則不但無解期,且有死期矣。

 

昌特推原仲景,以誘掖來學,未知其能弋獲否也?謹論。

 

《經》曰:傷於濕者,下先受之。

 

言地濕之中人,先中其履地之足,然後漸及於上者也。

 

曰濕流關節,言地濕之中人,流入四肢百節,猶未入於臟腑者也。

 

曰陰受濕氣,言地濕之中人,已入於太陰脾土,未入於陽明胃土者也。

 

曰濕上甚為熱,此則下受之濕,襲入三陽,胸背頭面之間,從上焦之陽,而變為熱濕者也。

 

濕至上焦而變熱,其證夏月為最多。

 

蓋夏月地之濕氣,上合於天之熱氣,日之暑氣,結為炎蒸。

 

人身應之,頭面赤腫,瘡癤叢生,疫邪竊據,其由來自非一日矣。

 

諸家論濕,但云濕流關節止耳。

 

至濕上甚為熱之旨,從未言及,今悉論之。

 

濕上甚為熱,《內經》申一義云:汗出如故而止,妙不容言。

 

蓋濕上甚為熱,即所謂地氣上為云也。

 

汗出如故,即所謂天氣下為雨也。

 

天氣下為雨,而地氣之上升者,已解散不存矣。

 

治病之機,豈不深可會哉!濕上甚為熱,其人小便必不利。

 

蓋膀胱之氣化,先為濕熱所壅而不行,是以既上之濕,難於下趨。

 

《經》又云治濕不利小便,非其治也。

 

可見治上甚之濕熱,利其小便,即為第二義矣。

 

然有陽實陽虛二候:陽實者,小便色赤而痛,利其小便,則上焦遏鬱之陽氣通,其濕熱自從膀胱下注而出矣。

 

陽虛者,小便色白,不時淋滴而多汗,一切利小水之藥,即不得施。

 

若誤施之,即犯虛虛之戒,不可不辨也。

 

《金匱》治上焦之濕,本《內經》濕上甚為熱之義,而分輕重二證。

 

輕者但發熱面赤而喘,頭痛鼻塞而煩。

 

邪在上焦,裡無別病者,但內藥鼻中,搐去濕熱所釀黃水而已。

 

以鼻竅為腦之門戶,故即從鼻中行其宣利之法,乃最神最捷之法也。

 

重者身熱足寒,時頭熱面赤目赤,皆濕上甚為熱之明征。

 

濕熱上甚,故頭熱面赤目赤。

 

濕熱上甚,故陽氣上壅,不下通於陰而足寒。

 

自成無已謂是濕傷於下,風傷於上,仲景發明《內經》奧旨,成土苴矣,豈其不讀《內經》耶?豈風始生熱,濕不生熱耶?在冬月傷寒,已為熱病。

 

豈夏月傷濕,反不為熱病耶?詳仲景以上甚為熱之重證。

 

發入痙病最重之條,而不言其治。

 

昌欲於此,微露一纖,然而竿頭之步,觀者得無望之卻走乎?《內經》原有上者下之之法,邪從下而上,必驅之使從下出,一定之理也。

 

其證輕者,裡無別病,但搐其黃水,從清陽之鼻竅而下出。

 

則其重而裡多危證者,必驅其黃水,從前後二陰之竅而出,所可意會也。

 

《金匱》於本文之下,增若發其汗者二十四字,垂戒初不以下為戒,又可意會也。

 

但下法之難。

 

不推其所以不可汗之故,即不得其所以用下之權。

 

仲景以其頭搖口噤,背張KT KT ,陽之欲亡,若更發其汗,重虛衛外之陽,惡寒必轉甚。

 

若發汗已,其脈如蛇,真陽脫離,頃刻死矣。

 

由是推之,濕上甚為熱之重者,非用下法,難以更生。

 

而下法必以溫藥下之,庶幾濕去而陽不隨之俱去耳,此非無征之言也。

 

仲景即於本篇申一義云:下之額上汗出微喘,小便利者死。

 

豈非因下而並奪其陽之大戒乎?噫嘻!此殆與性與天道同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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