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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二 比類《金匱》虛寒下利六則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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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 17:09: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二 比類《金匱》虛寒下利六則74

 

比類《金匱》虛寒下利六則

 

《內經》曰:下利發熱者死,此論其常也。

 

仲景曰:下利手足不逆冷,反發熱者不死,此論其暴也。

 

蓋暴病有陽則生,無陽則死。

 

故虛寒下利,手足不逆冷,反發熱者,或其人藏中真陽未漓,或得溫補藥後,其陽隨返,皆是美征。

 

此但可收拾其陽,協和其陰,若慮其發熱,反如常法行清解之藥,鮮有不殺人者矣。

 

仲景曰:下利手足厥冷,無脈者,灸之不溫,若脈不還,反微喘者死。

 

手之三陽起於手,足之三陰起於足,故手足為諸陽之本,而脈又為氣血之先。

 

平人氣動其息,血充其形,出陽入陰,互為其根。

 

若陰寒極盛,則陽氣不布於經脈,五液不行,聚而下利,其脈則無,其手足則冷,去生遠矣。

 

此時藥不能及,姑灸之以艾,試其人陽氣之存否?若微陽未絕,得艾氣之接引。

 

重布經脈,手足轉溫,隨用溫經回陽藥以繼之。

 

若無根之陽,反從艾火逆奔為喘,則陽從上脫,不復返矣。

 

吁嗟!萬物觸陽舒之暖而生,觸陰慘之寒而殺。

 

世人戕賊其陽,猶或諉為不知,醫操活人之術,乃戕賊夫人之陽,以促人之亡者,豈亦諉之不知耶?仲景又曰:下利有微熱而渴,脈弱者今自愈。

 

上條昌會仲景意云:灸後手足轉溫,隨用溫經回陽藥以繼之。

 

今觀此條不藥自愈之證,其奧妙愈推愈廣。

 

蓋重緯下利脈沉弦者下重,脈大者為未止,脈微弱數者為欲自止,雖發熱不死之文,而致其精耳。

 

彼脈微弱而數,利欲自止,但得不死耳,病未除也。

 

此獨言脈弱,乃陰退陽復,在表作微熱,在裡作微渴,表裡之間,微有不和,不治自愈,治之必反不愈矣。

 

仲景凡吃緊叮嚀處,俱金針未度。

 

今僭明之,蓋外感證,在表則發熱,在裡則作渴,不但微熱不可盡去,即作渴亦有不同。

 

如少陰病,五六日自利而渴,其小便白者,則不為裡熱而為腎虛引水自救。

 

設以裡熱之渴治之,寧不殺人乎?昌故會仲景意云:不治自愈,治之必反不愈,謂夫慮周千變之醫,世難輕覯耳。

 

仲景又云:下利脈數而渴者,今自愈。

 

設不瘥,必圊膿血,以有熱故也。

 

此一條病機,不但治傷寒病為扼要,即治陰病,最宜消息。

 

蓋下利而本之陽虛陰盛,得至脈數而渴,是始焉陰盛。

 

今則陽復矣,故自愈也。

 

設不愈,則不但陽復,必其陽轉勝夫陰,而圊膿血也。

 

五運六氣,有勝必有復,《內經》謂無贊其復,是謂至治,可見復則必有過甚之害。

 

夫既復矣,而重贊之欲何求耶?治陰病者,其陽已復而重贊之,寧不亢而有悔哉?仲景又云:下利脈沉而遲,其人面少赤,身有微熱,下利清穀者,必鬱冒汗出而解,病患必微熱。

 

所以然者,其面戴陽,下虛故也。

 

太陽陽明並病,面色緣緣正赤者,為陽氣拂鬱在表,宜解其表。

 

此之下利脈沉遲,而面見小赤,身見微熱,乃陰寒格陽於外,則身微熱。

 

格陽於上,則面小赤。

 

仲景以為下虛者,謂下無其陽,而反在外在上,故云虛也。

 

虛陽至於外越上出,危候已彰,或其人陽尚有根,或服溫藥以勝陰助陽,陽得復返而與陰爭,瘥可恃以無恐,蓋陽返雖陰不能格。

 

然陰尚盛,亦未肯降,必鬱冒少頃,然後陽勝而陰出為汗。

 

陰出為汗,邪從外解,自不下利矣。

 

鬱冒汗出,儼有龍戰於野,其血玄黃之象,陽入陰出,從危轉安。

 

其機之可畏尚若此,誰謂陰邪可聽其盛耶?仲景又云:下利後,脈絕,手足厥冷, 時脈還,手足溫者生,脈不還者死。

 

脈絕不惟無其陽,亦無其陰,陽氣破散,豈得陰氣不消亡乎? 時脈還,乃脈之伏者復出耳,脈豈有一息之不續耶?仲景用灸法,正所以通陽氣,而觀其脈之絕與伏耳。

 

故其方即名通脈四逆湯,服後利止。

 

而脈仍不出,是藥已大應,其非脈絕可知,又加人參以補其亡血,斯脈自出矣。

 

成法具在,宜究心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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