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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二 少陰死證五條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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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 17:00: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二 少陰死證五條64

 

少陰死證五條 少陰病,惡寒身蜷而利,手足逆冷者不治。

 

陰盛無陽也。

 

少陰病,下利止而頭眩,時時自冒者死。

 

陽回利止則生,若利止更加眩冒,則其止也,乃陰已先亡。

 

故陽無依附,浮越於上,而神氣散亂,時時自冒也。

 

少陰病,四逆惡寒而身蜷,脈不至,不煩而躁者死。

 

脈不至,陽已先絕,不煩而躁,孤陰頃刻自盡矣。

 

少陰病,六七日息高者死。

 

息高則真陽上越,其下無根,綿綿若存之地,神機化滅,故主死也。

 

少陰病,脈微沉細,但欲臥,汗出不煩,自欲吐,至五六日自利,復煩躁不得臥寐者死。

 

傷寒忌見陰脈,故仲景謂少陰病脈沉者,急溫之。

 

今脈之微沉細,具見外證,嗜臥汗出不煩,陽不為用矣。

 

自欲吐,陰邪上干矣。

 

更加自利,則藏氣必至盡絕矣。

 

況始先不煩,今更煩躁,始先欲寐,今更不得臥寐。

 

所存一線之陽,擾亂若此,可復收乎? 面色赤者,加蔥九莖。

 

腹中痛者,去蔥加芍藥二兩。

 

嘔者加生薑二兩。

 

咽痛者,去芍藥加桔梗一兩。

 

利止脈不出者,去桔梗加人參二兩。

 

太陰濕土之藏有寒,不用理中而用四逆者,此亦可見仲景之精義。

 

蓋水土同出一源,冬月水暖,則土亦暖;夏月水寒,則土亦寒,所以土寒即陰內陽外,非細故也。

 

用四逆以溫土,抑何神耶?陽旦湯者,桂枝東加黃芩之制也。

 

其人陽氣素衰者,雖當夏月,陽外陰內,桂枝湯中可加附子,不可加黃芩,所以其人得湯便厥也。

 

若重發汗,或燒針者,誤上加誤,非四逆湯不能回其陽矣。

 

陽明、少陽二經,絕無用附子法,惟太陽一經,獨有不得不用之證。

 

蓋太陽膀胱為腎之府,腎中陽虛陰盛,勢必傳出於府,以故才見脈微惡寒,漏汗惡風,心悸頭眩,肉 筋惕,躁擾等證。

 

縱是傳經熱病,不得不用薑附以消陰復陽也。

 

而暴病不由傳經發熱,卒然而至,尚何等待而不用附子、乾薑乎?凡醫起一陰病者,即可免一劫厄,天理人事必至之符也。

 

其不能起人卒病而求幸免劫厄,自不可得,世有藹藹吉人,其擇術當何如耶?或遇熱病,誤服此藥,輕者至重,重者至死。

 

任脈數者,或飲水者,煩躁動搖者皆是熱病。

 

寒熱二證,若水火也,不可得而同治,誤則殺人,學人慎之。

 

按元禮國朝名醫中之翹楚也,其於中寒略窺大意,未識奧旨。

 

且不曰以熱病法治之則死,反曰熱病用此藥即死,殊失主客,然二老外更無有言及中寒者,昌又推其登壇建幟之功矣。

 

昌粗陳病概,明告八難,良工苦心,此道庶幾可明可行矣。

 

然鹵莽拘執之輩,用法必無成功,愚昧鮮識之人,服藥必生疑畏。

 

謹合陰病論,請正明哲巨眼,懇祈互相闡發,俾卒病之旨,人人共明,坦然率由,詎非生民之濃幸乎?乃取水土所封之陽,出而任事,頭面得陽而戴赤,肌膚得陽而 燥,脾胃得陽而除中,即不中寒,其能久乎?日月星辰麗乎天,華岳河海附乎地,五天之氣,散布於列曜九地之氣,會通乎山澤,以清以寧,曰大曰廣,庶類以漸萌生。

 

而天界隙中所余暴悍濁陰,動輒綿亙千萬丈,排空直墜,摧殘所生,靡有孑遺。

 

天開地辟以後,陰慘余殃,尚若此其可畏,必至寅而駁劣悉返沖和。

 

天光下濟,地德上承,名木嘉卉,累累垂實,光音天人,下食其果,不復升舉,因得施生,乃至繁衍,而成天地人之三界也。

 

此義關系人身性命,病機安危,最宏最巨,儒者且置為不論不議,醫者更蔑聞矣。

 

昌每見病者,陰邪橫發,上干清道,必顯畏寒腹痛,下利上嘔,自汗淋漓,肉 筋惕等證,即忙把住關門,行真武坐鎮之法,不使龍雷升騰霄漢。

 

一遵仲景已傳之秘,其人獲安。

 

倘先此不治,頃之濁陰從胸而上入者,咽喉腫痹,舌脹睛突;濁陰從背而上入者,頸筋粗大,頭項若冰,轉脫渾身青紫而死。

 

謂非地氣加天之劫厄乎?惟是陡進附子、乾薑,純陽之藥,亟驅陰邪,下從陰竅而出,非與迅掃濁陰之氣還返地界同義乎?然必盡驅陽隙之陰,不使少留,乃得功收再造,非與一洗天界余氛,俾返沖和同義乎?會仲景意中之法,行之三十年,治經百人,凡遇藥到,莫不生全,雖曰一時之權宜,即擬為經常之正法可也。

 

醫學缺此,誠為漏義,謹立鄙論,以開其端。

 

後有作者,出其廣大精微之蘊,是編或有可采云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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