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門法律 卷一 先哲格言41】
虛者補之,實者瀉之,雖三尺童子。
皆知之矣。
至於五實五虛,豈可與泛泛虛實同藥哉?夫一身猶一國也,如尋邑百萬圍昆陽,此五實證也,故蕭王親犯中堅而督戰。
如河內飢而又經火災,此五虛證也,故汲黯不避矯詔而發倉。
此可與達權通變者論,不可與貪常嗜損者說也。
夫五實為五臟俱太過,五虛為五臟俱不及,《內經》言此二證皆死,非謂必死也,謂不救則死,救之不得其道亦死也。
其下復言,漿粥入胃,則虛者活;身汗後利,則實者活,此兩言自是前二證之治法也。
後人只以之斷驗死生,見虛者漿粥不入,實者汗利俱閉,便委之死地,豈不謬哉?夫漿粥入胃而不注泄,則胃氣和,胃氣和,則五虛皆實也,是以生也。
汗以泄其表,利以泄其裡,並泄則上下通,上下通則五實皆啟矣,是以生也。
(張子和)
虛損之微者,真火尚存,服寒涼藥猶可。
虛損之甚者,真火已虧,藥以寒涼,豈能使之化為精血,以補其虛乎?虛損之證,皆下寒上熱,蓋所謂水火不交者也。
其重感於寒者,則下焦作痛,不感寒者則不痛,至於上焦燥熱則一也。
上焦方苦煩熱,得寒涼之藥則暫快,遂以為藥之功,故喜服之。
不知寒涼之藥,不久下注,則下元愈寒。
火熱為寒所逼,上行則上焦復熱愈甚,展轉反復,遂至沉錮而不可救,是則以寒涼補陰,非徒無益而且有害,世人蓋陰受其害而不知也。
治之補以寒涼,佐以溫熱,補三佐二,空心涼服,所謂熱因寒用者也,久則精生熱退,而病愈矣。
(何柏齋)
《經》云:陰虛生內熱,奈何?
曰:有所勞倦,形氣衰少,穀氣不盛,上焦不行,下脘不通,胃氣熱,熱氣熏胸中,故內熱。
嗟夫!此內傷之說之原乎。
夫人身之陰陽,有以表裡言者;有以上下之分言者;有以氣血言者;有以身前身後言者;有以臟腑言者;有以升降呼吸之氣言者;余如動靜語默起居之類甚多,不必悉舉。
此所謂陰虛之陰,其所指與數者皆不同。
蓋勞動之過,則陽和之氣,皆亢極而化為火矣,況水穀之氣又少入,是故陽愈甚而陰愈衰矣。
此陰虛之陰,蓋指身中之陰氣與水穀之味耳,或以下焦陰陽為言,或以腎水真陰為言,皆非也。
夫有所勞役者,過動屬火也。
形氣衰少者,壯火食氣也。
穀氣不盛者,勞傷元氣,則少食而氣衰也。
上焦不行者,清陽不升也。
下脘不通者,濁陰不降也。
夫胃受水穀,故清陽升而濁陰降,以傳化出入,滋榮一身也。
今胃不能納,而穀氣衰少,則清無升而濁無降矣。
故曰:上焦不行,下脘不通,然非謂絕不行不通也,但比之平常無病時,則謂之不行不通耳。
上不行下不通則鬱矣,鬱則少火皆成壯火,而胃居上焦下脘兩者之間,故胃氣熱則上炎,熏胸中而為內熱也。
東垣所言,正與經旨相合,固宜引此段經文於內外傷辨以為之主,乃反不引此,卻謂火乘土位,此不能無疑者也。
又《經》曰:勞者溫之。
溫者養也,東垣以為溫涼之溫,謂宜溫藥以補元氣,而瀉火邪。
又改損者益之,為損者溫之。
又以溫能除大熱為《內經》所云,而遍考《內經》,並無此語,亦不能無疑者也。
然溫藥之補元氣瀉火邪者,亦惟氣溫而味甘者斯可矣。
蓋溫能益氣,甘能助脾而緩火,故元氣復而火邪息也。
夫宜用溫藥以為內傷不足之治則可,以為勞者溫之之注則不可,苟以補之、除之、抑之、舉之、散之等語,比類而觀焉,則其義自著矣。
(王安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