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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 16:38:2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一 申明仲景律書 附申治傷寒不可犯六經之禁35

 

附申治傷寒不可犯六經之禁  足太陽膀胱經,禁下。

 

若下之太早,必變證百出。

 

足陽明胃經,禁發汗,禁利小便。

 

犯之則重損津液,脈必代結。

 

足少陽膽經,禁汗禁下,禁利小便。

 

汗則犯陽明,下則犯太陽,利小便則使生發之氣,陷入陰中。

 

太陽經一禁,陽明經二禁,少陽經三禁,此定禁也。

 

至三陰經則無定禁,但非胃實,仍禁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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