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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一 一申治病不察新久之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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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 16:30: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一 一申治病不察新久之律18

 

(律一條 發明《內經》六條) 

 

凡治病,不辨新病邪實,久病正虛,緩急先後失序而實實虛虛,醫之罪也。

 

征其脈小,色不奪者,新病也。

 

氣乏而神猶強也。

 

征其脈不奪,其色奪者,此久病也。

 

神雖持,而邪則凌正也。

 

征其脈與五色俱奪者,此久病也。

 

神與氣俱衰也。

 

征其脈與五色俱不奪者,新病也。

 

神與氣俱強也。

 

新病可急治,久病宜緩調。

 

五臟已敗,其色必夭,夭必死矣。

 

色者神之旗,藏者神之舍,神去則藏敗,藏敗則色見夭惡。

 

故病久則傳化,上下不並,良醫弗為。

 

病之深久者,變化相傳,上下氣不交通,雖醫良法妙,亦何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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