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修正三讀 媒體報導太腥羶色恐遭罰】
優活健康資訊網╱uho新聞部 2011-11-11 16:38
立法院院會11日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規定未來提供居家托育服務者,須年滿20歲,要有相關證照或是相關科系畢業,並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此外,未來報業媒體若報導太過羶色腥新聞,報業同業公會應依照自律規範作處置,如果自律無效,最高可罰15萬元罰鍰。
「兒少法修正案」三讀通過條文,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案規定未來提供居家托育服務的人,應向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提供者必須要年滿20歲,而且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高中以上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科系畢業,如果提供居家托育者沒有按規定登記,將處新台幣6千元到3萬元罰緩,且可按次處罰。
條文也明訂孩童收養制度,出收養必須經政府認可的機構媒合,六親等及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不在此限,違者最高罰款新台幣30萬元。
對於無法確認身份與國籍的兒童和少年,在國內也可與國內兒少享有同等權益,包括健保、就學等。
而為了保護兒少隱私權,未來媒體不得報導兒少身份資訊,包括監護權訴訟官司的當事人或刑事案件當事人,但若為了維護公益而有公開必要,則訂有排除條款。
另外,未來報章媒體若過度描述強制性交、猥褻、自殺、血腥、色情等內容,報業同業公會應依照自律規範在3個月內做處置,如果自律無效,違者可處3萬到15萬的罰鍰。
而為了健全兒少閱聽環境,法條也賦予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對兒少採取防護措施的責任,違者最重可處30萬罰鍰。
資料來源:http://www.uho.com.tw/hotnews.asp?aid=13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