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0 21:34 編輯
【史學●西式採礦】
臺灣礦物有200餘種。
清代開採的主要有硫磺、煤、金、石油4種,集中於北部地區。
除了康熙年間郁永河來臺採硫,以及民間的私掘外,合法採礦皆於清末開港後始正式發展。
主要是產地多在山區或番界,入山採礦不易。
清廷又常禁制移民越入番界、禁採礦物。
此外,囿於挖掘礦物會傷及「龍脈」、破壞風水,亦為礦業不振的原因。
清末臺灣開港後,西人來臺日多,對於輪船燃料之煤炭需求日殷,民間私掘盜賣猖獗,禁不勝禁,煤礦、硫磺等也因此漸成北部重要輸出品。
清廷見礦產開發之厚利,硫磺與煤礦採掘亦能裨補軍務,又恐洋人覬覦礦產而起奪占之心,遂一改封禁政策,逐步開放,或由官方主導,如煤礦,或由民間採掘,政府收購,如硫磺。
1889年(光緒15年)築造鐵路工人於基隆河階發現金砂後,開放淘洗,由官方每日收取牌費並加以管理。
至於石油,一如煤礦,官方聘請美國技師、採購新式機器,主導開採。
為了開發礦產,光緒年間陸續增設腦磺總局、金砂總局、煤務局、磺油局等專責機構,花費巨資引入西方技術、設備以及人力。
但囿於官方體制僵化,官員缺乏專業知識,以及對外運輸不便等因素,往往彌費甚多,成效不彰。
除金礦、硫磺稍有贏餘外,煤礦、石油皆呈虧折,其中官營煤廠「歲虧銀十萬兩」,形成臺灣財政一大負擔。
礦產開發雖未盡成功,但做為自強新政一部分,亦有帶動臺灣近代化建設的作用,如為了運輸煤礦而興建鐵路、購置輪船等。
此外,除了官營礦場外,民間採礦活動蓬勃發展,不僅輸出煤、硫磺,也吸納大量就業人口,促進臺灣北部的經濟發展。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