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大學區為我國於民國十六至十八年間(1927~1929)所試行的一種地方教育行政制度;
每一大學區設大學一所,置校長一人,綜理區內一切學術與教育行政事宜,是一種將學術與行政合一的制度。
民國十六年國民政府奠都南京,為提升教育行政效率,乃仿法國大學區制,於同年成立中華民國大學院,取代原設之教育部,前於各省試行大學區制,由國民政府公布〔大學區組織條例〕,規定全國依各地之教育、經濟及交通狀況畫定為若干大學區,每一大學區設大學一所,置校長一人。
校長除為該大學之首長外,尚綜理大學區內一切學術與教育行政事項。
校長應出席各該大學區內之省政府委員會,參與省政的決策。
〔大學區組織條例〕屢經修正,依據民國十七年五月公布之條例規定,每一大學區設大學一所,置校長一人,除為該校首長外,並綜理大學區的一切學術與教育行政事項。
大學區設評議會、祕書處、研究院、高等教育處、普通教育處及擴充教育處等單位,分掌相關事宜。
評議會為大學區審議機關,組成分子包括大學校長一人、教授二人、中等學校校長及教員五人、小學校長及教師五人、縣教育行政人員五人,係由大學區內大學、中學、小學及各縣分別推舉;
另包括法定教育團體代表五人、擴充教育團體代表五人、學術界有聲望而熱心教育者五人,由大學延聘之。
惟實際上評議會並未正式成立。
祕書處之職責,在於輔助校長辦理本大學區行政上一切事務。
研究院則為本大學研究專門學術之最高機關,院內設設計部,凡區內關於一切建設問題,隨時可以提交研究。
至於高等教育處、普通教育處及擴充教育處,則分別管理區內高等教育、普通教育、擴充教育一切事宜。
大學區制具有左列四項特點:(1)教育區域與普通行政區域不必一致;
(2)大學校長兼管全區教育行政;
(3)教育行政與研究聯合進行;
(4)教育行政之評議與執行分立,而以校長總其成。
大學區制僅在江蘇及浙江兩省試行,其餘各省仍行教育廳制。
惟試行後並未達到預期效果,非難聲浪此起彼落遍及全國,尤以江蘇中央大學區中等學校教職員聯合會反對最力,認為大學區制不但無法使行政機關學術化,反而卻使學術機構官僚化,非但未能提高效率,反而降低效率,同時造成「重大學而輕中小學」的現象。
由於上述原因,政府乃於十七年十一月廢止中華民國大學院,恢復為教育部;
大學區制隨即於十八年停止試行。
茲將江蘇中央大學區的組織圖示如下,以助了解其形貌。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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