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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義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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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1 05:58: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義倉

 

清代倉儲制度下紳民捐穀設置的倉廒。

 

中國自古以來即有官設倉廒,清代稱為常平倉,荒年凶歲時藉以賑飢,平時則糶出以平抑米價。

 

臺灣因需要儲備兵米,又有臺灣備儲倉的設置。

 

備儲倉為官倉,都以府倉、縣倉及廳倉命名,之後兼有常平倉的功能。

 

1709年(康熙48年)福建巡撫張伯行命令各縣設社倉。

 

社倉通常設於番社或鄉里,官紳共同捐穀,由倉長和鄉耆管理,官方不干預,僅由學教官查核。

 

1825年(道光5年)艋舺的士紳和商人首創義倉。

 

此後各地漸有義倉之設。

 

1837年淡水廳同知婁雲以義倉有名無實,再請紳商捐穀恢復義倉,為地方官府倡建義倉之嚆矢。

 

義倉與社倉名異實同,平時用來平糶、賑災,戰時作為軍糧。

 

存穀由官方和紳民所捐,部分來自充公的財產。

 

義倉統由士紳經營管理,但官方有監督之權。

 

其存穀無須每年向中央奏報,官員交接時也不移交和清算。

 

1867年(同治5年)淡水廳同知嚴金清召集地方士紳、富商,勸建義倉,並以明善堂統稱,再冠以地名,如淡北明善堂、大甲明善堂。

 

在創設過程中,明善堂稱為局,是由紳商組成的臨時機構,參與其事的紳商稱為「明善堂紳董」,負責向殷商富戶勸捐義穀、興建倉廒、籌設義塾,甚至購買水龍、蒐集節婦資料。

 

義倉成立後,設倉正一人,負責儲穀和義塾經費的管理。

 

淡水廳地區的義倉,附設義塾,撥義穀作為經費,部分義倉則將捐穀貸款生息,以作為修理倉廒和辦公費用。

 

常平倉、社倉、義倉是清代臺灣倉儲制度的三大機構,是維持清廷政權統治穩定的工具。

 

但社倉、義倉效能不彰,除了番社倉外,大多未設倉廒,而將捐穀存於民家,官方無法掌握數量,清末時大半名存實廢。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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