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性】 Universalizabilit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普遍性與規約性(參見「規約主義」)在道德判斷中,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依據規約主義,道德判斷具有規約性(prescriptivity),其功能在指導選擇與規約行動。
但是若僅強調規約性,則判斷本身將只是自我利益的慎思而已;
如其要成為道德判斷,則必須結合另一要素:普遍性。
普遍性本身是一個邏輯論題(LogicalThesis),意指一個有關言詞意義,或是「只單獨依賴言詞意義」的論題。
依規約主義的主張,言詞的意義有兩種,一是描述意義(descriptivemeaning),一種是評價意義(evaluativemeaning),而道德言詞同時兼有這兩種意義。
道德判斷的規約功能是根據評價意義而來;
普遍性的論述依據,基於言詞描述意義的規則,例如稱讚某事物是好的或某行動是對的時,則須應用某些理由以說明讚譽的意義。
語言的使用要注意一致性的意義規則,此外,描述意義的主要特徵是依據「相似性」概念。
如果有人承認兩件事物完全相似,並使一些言詞描述到其中一件事物上時,便必須地使這些描述語詞用到另一事物上;
否則就是違反意義規則,即違反邏輯的一致性要求。
規約主義主張道德判斷正如描述判斷是可以普遍的,但在前事例中,決定描述意義的普遍規則不只是意義規則,而且是實質的道德原則。
關於道德判斷的普遍性通常有三點誤解需加以澄清:一是視之為「實質的」道德原則,另一是以之為必須預設先前存在某種較簡單的一般原則,最後則是將其與一般性混淆。
首先,普遍性是一個邏輯的性質,用來說明道德語言的運作,不許對於完全相似或若干方面相似的行動或事項,作出不同的道德判斷,所以普遍性是一個「形式」原則。
其次,道德原則雖然必須普遍化,但不必一般化或簡單化,甚至於用文字使之公式化,而是類似康德(Imm.Kant)強調的「意志自律」(theautonomyofwill),即基於普遍性的要求;
道德行為者要為自己決定原則,同時意欲其成為普遍的法則。
最後,一般性(generality)和普遍性有別,一般的跟特指的(specific)相對,程度不同;
普遍的則與單稱的(singular)相對,差別並非程度的。
簡單地說,一般性與特指性相反,普遍性則與特指性能相容。
最後一點,在德育義涵中。
普遍性作為邏輯的論題時,並不在於要求道德判斷的基礎必須一般化,相反地,個人隨著道德意識的發展,對於經驗中例外或限制的逐漸認知,使個人的道德原則個性化,但這並不礙普遍化。
因而德育的教學必須始於一般的道德規則,這是因限於兒童理性發展的經驗事實;
但德育並不止於此,尚要積極地協助兒童發展特殊但仍普遍的道德原則,以生活於迅速變遷的社會。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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