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研究倫理(美國)】 EthicsofPsychologicalResearch(USA)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受社會學與生物醫學發展的影響,興起了以人為研究對象的人權問題研究;
尤其經過二次世界大戰,慄於納粹之醫學實驗對人的傷害,至一九七○年代,美國的社會正義和人權的呼聲,喚起科學和專業研究機構訂定倫理律則,聯邦政府健康及人類服務部(USDepartmentofHealthandHumanServices,DHHS)訂立了保護研究對象規則,要求組織機構評論委員會(InstitutionalReviewBoard,IRB),由科學家和學者等共同評定研究計畫之倫理。
對心理研究,所應顧及的有關倫理事項綜括如下述:1.該通知研究對象(人)的事項為:研究中所用的方法與步驟,可能感受的不適狀況或危險,由研究可得的利益,由回答問題可得的報酬,以及研究對象可以中途退出之權利。
2.以兒童為研究對象時,必須得到家長或監護人的同意。
又在研究過程中,有旁觀者時,應使對象知道。
3.教授以學生為研究對象所提的問題,學生可以拒絕回答,不可與拒交作業者視同一例。
4.醫療(尤指心理醫療)之研究須經病人同意後,乃能施治。
5.研究時須製造緊張情緒情境或氣氛、以觀察對象之反應者,須將緊張減至最低程度。
6.避免研究涉及敏感事項,如宗教信仰、性、收入等。
7.維護個人隱私,避免涉及個人私生活。
8.研究必須避免傷害對象;
尤其在應用藥物為研究處理時,更須審慎。
9.研究對象因參與研究而有報酬時,應與研究者、工作人員等一視同仁。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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