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社會救濟】 清代政府或民間針對貧弱急難者所採行的援助行為或改善措施。
社會救濟事業有由官府出資、倡導者,亦有來自民間的資金援助以及管理者。
無論官辦或民營,多出於惻隱之心,以施捨為主,和近代福利國家或社會連帶責任的理念不同,故一般亦稱之為慈善事業。
清代臺灣的社會救濟事業約可分為五類:(一)貧困救濟,包括養濟院、普濟堂、棲流所、留養局、恤嫠局,以收養鰥寡孤獨殘疾無告之人,如臺灣縣普濟堂、彰化救濟院(專收痲瘋病人);
(二)棄嬰救濟,以收容棄嬰、赤貧兒的育嬰堂為主,如嘉義育嬰堂、艋舺育嬰堂、枋橋保嬰局等;
(三)行旅救濟,針對行旅之保護或供其方便的設施,包括義渡、舖路、造橋、建路亭等,如大甲義渡、恆春五里亭;
(四)喪葬救濟,以埋葬無主枯骨或因貧無以為葬之義塚為主,而旁及各種喪葬救濟,如運柩,及寄收枯骨之壇、萬善同歸所等;
(五)醫療救濟,以義診貧病為主,如彰化養善所、新竹福長社,以及長老教會傳教士馬雅各、馬偕所創設的醫院等。
此外,官設的社倉、民辦的義倉,負有賑災救卹之責;
官民倡導興學的啟蒙教育機構,如義學、書院等,也可歸為廣義的社會救濟事業。
社會救濟事業是以解決社會問題為目標,因此可以從救濟事業內容的變化,觀察社會的演變過程以及問題。
依據歷史學者戴文鋒的研究,清代臺灣的社會救濟可分三期。
第一期自清初至乾隆末期,以傳統的貧困救濟事業為重心,義渡和義塚之設置尚未普遍,育嬰、醫療等事業亦未開始。
此期是初始階段,反映了臺灣移墾社會的特色。
第二期自嘉慶至咸豐年間,各項救濟事業同時開展,是臺灣社會從移墾到定居的過渡階段。
第三期自同治年間至割臺為止,此期之育嬰堂急遽增加,運柩措施漸廢,醫療與婦女救濟事業崛起,顯示臺灣進入定居社會。
社會救濟事業的主要貢獻是,藉由施善行為,嘗試重整社會秩序,維護既存的社會文化價值。
清代社會救濟設施普遍存在,慈善觀念也深入人心,但卻無法滿足和解決社會問題。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7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