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義倉】 清代倉儲制度下紳民捐穀設置的倉廒。
中國自古以來即有官設倉廒,清代稱為常平倉,荒年凶歲時藉以賑飢,平時則糶出以平抑米價。
臺灣因需要儲備兵米,又有臺灣備儲倉的設置。
備儲倉為官倉,都以府倉、縣倉及廳倉命名,之後兼有常平倉的功能。
1709年(康熙48年)福建巡撫張伯行命令各縣設社倉。
社倉通常設於番社或鄉里,官紳共同捐穀,由倉長和鄉耆管理,官方不干預,僅由學教官查核。
1825年(道光5年)艋舺的士紳和商人首創義倉。
此後各地漸有義倉之設。
1837年淡水廳同知婁雲以義倉有名無實,再請紳商捐穀恢復義倉,為地方官府倡建義倉之嚆矢。
義倉與社倉名異實同,平時用來平糶、賑災,戰時作為軍糧。
存穀由官方和紳民所捐,部分來自充公的財產。
義倉統由士紳經營管理,但官方有監督之權。
其存穀無須每年向中央奏報,官員交接時也不移交和清算。
1867年(同治5年)淡水廳同知嚴金清召集地方士紳、富商,勸建義倉,並以明善堂統稱,再冠以地名,如淡北明善堂、大甲明善堂。
在創設過程中,明善堂稱為局,是由紳商組成的臨時機構,參與其事的紳商稱為「明善堂紳董」,負責向殷商富戶勸捐義穀、興建倉廒、籌設義塾,甚至購買水龍、蒐集節婦資料。
義倉成立後,設倉正一人,負責儲穀和義塾經費的管理。
淡水廳地區的義倉,附設義塾,撥義穀作為經費,部分義倉則將捐穀貸款生息,以作為修理倉廒和辦公費用。
常平倉、社倉、義倉是清代臺灣倉儲制度的三大機構,是維持清廷政權統治穩定的工具。
但社倉、義倉效能不彰,除了番社倉外,大多未設倉廒,而將捐穀存於民家,官方無法掌握數量,清末時大半名存實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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