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學校】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補習學校旨在提供失學國民及有志進修國民接受學校教育機會,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提高教育程度,傳授實用技藝,增進生產能力,培養健全公民,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
補習學校分為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兩種:國民補習學校又分國民小學補習學校與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辦理之;
進修補習學校則分高級中學進修補習學校、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與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均由相應之高中、高職及專科學校兼辦之。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分初級、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
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則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
其餘各級進修補習學校各相當於同性質之學校,其修業年限均不得少於同性質、同等級之學校。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授課,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
其教學內容以同級、同類學校之主要科目為準。
每一科目教學總時數,不得少於同級、同類學校課程標準內總時數三分之二。
每一科目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月。
教學方式除以一般方式施教外,得以函授、廣播、電視等教學方式辦理。
國民補習教育、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教育,得視需要依特別補習、勞工補習、隨營補習等方式達成之。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附設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補習學校之校長,得由各該學校、機關或機構主管人員兼任。
各學校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
職員由校長聘派。
單獨設立者,其教職員以專任為原則。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補習學校之入學資格,以具有規定學歷,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為限。
學生修業期滿試驗及格者,准予結業,並由學校給予結業證明書。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結業生,由學校舉行資格考驗,各級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資格考驗;
及格者給予資格證明書,證明其具有同級同類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八十二學年度(1993~1994)計有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二九○所,班級數八四四班,學生二四、九七五人;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二○六所,班級數八一七班,學生二六、○八三人;
高級中學進修補習學校三十九所,班級數二○二班,學生八、○一九人;
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一八○所,班級數四、一八○班,學生一八二、五八二人;
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八所,班級數八三六班,學生三六、二八二人。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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