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師範學院規程]】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修正師範學院規程]之訂頒,係我國中等學校師資培育發展過程中重要的里程碑。
民國二十一年(1932)十月,國民政府公布[師範學校法],確定師範學校地位。
二十七年八月教育部頒布[師範學院規程],規定師範學院由國家審視全國各地情形,分區設立,負責培養中等學校之健全師資。
三十一年該項規程又經修正公布,三十五年又公布[改進師範學院辦法]。
至三十七年(1948)公布[大學法],規定師範學院應由國家單獨設立,但國立大學得附設之。
就師範教育制度而言,三十一年公布之[修正師範學院規程],已顯示日後我國高等師範教育發展形態。
上述修正規程計五十三條,分為[總綱]、[組織及課程]、[訓導]、[學生待遇及服務]、[考試及成績]、[附則]等六章。
主要規定有:師範學院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以養成中等學校之健全師資為目的。
師範學院單獨設立或於大學中設置之,得分男女兩部,並得籌設女子師範學院。
各師範學院並應與所畫區內教育行政機關密切合作,研究輔導該區內之中等教育。
師範學院得附設中小學,藉供學生參觀與實習。
師範學院修業五年[學科四年,實習一年],其經學校考試及格,教育部覆核無異者,授予學士學位,並由教育部發給中等學校教員資格證明書。
專修科修業三年[學科二年,實習一年],依以上程序考核合格者,由院校授予畢業證書。
師範學院並得附設第二部,招收大學其他學院性質相同學系畢業生,授予一年之專業訓練,其經學校考試及格,教育部覆核無異者,由院校授予畢業證明書,並由教育部發給中等學校教員證明書。
除以上所述,尚規定師範學院得附設職業師資科、初級部、師範研究所,以及高級中學、初級中學及小學教員進修班。
師範院校除最後一學年外,並得招收其他師範學院及大學其他院系轉學生。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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