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中日和約】 民國四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日本首相吉田茂致函杜勒斯(JohnFosterDulles),表示願照金山和約的原則,和中國締結一項重建中日間正常關係的條約。
翌年二月,日本派河田烈為全權代表,來臺議訂和約。
我國政府亦於二月十五日派定全權代表葉公超,負責和日方代表商談一切。
二十日雙方舉行中日和會第一次正式會議,我全權代表將我方準備的和約初稿,面交河田烈。
雙方以此項草約為基礎,進行談判。
接著復舉行正式會議兩次,非正式會議十八次。
四月二十七日,經預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和平條約一件,議定書一件,換文兩件,同意紀錄一件。
二十八日下午三時雙方代表在臺北賓館簽署上述各項文件。
中日和平條約要點如下:一、日本放棄對於臺灣、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
二、日本承認臺灣及澎湖列島之居民,係中華民國之人民。
三、日本放棄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與利益,民國三十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均歸無效。
四、中國與日本相互間之關係,願各遵聯合國憲章第二條之各項原則。
五、中國自動放棄金山和約第十四條日本所定供應之服務之利益。
此次和日本所訂的和平條約,和我政府在談判之初所定的基本原則,尚相符合;
和金山和約的規定,也大致相同。
同年七月三十一日,立法院通過了中日和平條約。
八月二日,先總統蔣公簽署中日和平條約。
五日,中日交換批准書,中日和平條約日起發生效力。
從西元一八七一年以來,中日兩國間的不正常關係,至是暫告結束。
(樂炳南)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