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勅語〕】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勅語為日本明治天皇於明治二十三年(1890)十月三十日,在皇居召見文部大臣芳川顯正所親頒;
次日即將其謄本發給各級學校,明訂為日本之教育宗旨。
在〔教育勅語〕中,日皇以「朕」自稱,而對於其所統治之臣民昭告必須遵守其為教育之最高指標;
致使一般認為〔教育勅語〕--如日本帝國憲法之於政治為根本大典,在教育上成為具有超越法律之效力。
〔教育勅語〕之內容係以儒家倫理思想為經,日本傳統國家觀念為緯;
其中所列每一德目,今日仍多能適用,對日本國民性影響相當深遠,時間近六十年之久。
〔教育勅語〕係以中國古文體撰述之訓詞,各級學校無論開學、畢業、校慶及國家慶典時,均須由校長以雙手捧舉以日本式讀音立正恭讀,儀式莊嚴隆重,不敢稍有疏忽;
且在小學教科書中,詳解其文字,並規定教科書之編輯須符合其內容,尤為日本修身課程之藍本。
〔教育勅語〕之內容如下:「朕維我皇祖皇宗,肇國宏遠,樹德深厚。
凡我臣民克思克孝,億兆一心,世濟其美,此乃我國體之精華,教育之淵源亦實存此。
凡我臣民,孝於父母,友於兄弟,夫婦相合,朋友相信,恭儉持己,博愛及眾,修學習業,以啟發智能,成就德器,進而廣公益,開世務,常重國憲遵國法,一旦有緩急,義勇奉公,以扶翼天壤無窮之皇運,如是非獨為朕忠良之臣民,且足顯彰爾祖先之遺風。
斯道實我皇祖皇宗之遺訓,子孫臣民之所俱遵,通之古今而不謬,施之中外而不悖,朕與爾臣民,俱拳拳服膺,咸一其德,其庶幾乎!
明治二十三年十月三十日御名御璽。」
迨至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無條件投降,昭和天皇提出所謂〔人間宣言〕後,〔教育勅語〕方失實質效力。
尤其於制定〔新憲法〕、〔教育基本法〕以後,如何處置〔教育勅語〕,遂成為教育行政當局之問題。
故日本眾議院乃於昭和二十三年(1948)通過確認〔教育勅語〕失效案,政府即依此決議,立即採行廢除〔教育勅語〕措施,並向各校通令收回〔教育勅語〕謄本。
雖然戰後成立之教育刷新委員會擬議,奏請重訂適合戰後日本教育狀況之新教育勅語,惟未能實現。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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