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兒童】 ExceptionalChild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特殊兒童是指身心特質如(1)生理的特性;
(2)感官能力;
(3)溝通能力;
(4)社會情緒適應;
(5)心理特性等顯著地低於或高於常模或平均表現水準的兒童。
為了配合這些個別差異所形成不同的個別需要,必須提供特殊教育方案及其他相關的服務,這些兒童始可獲得學習的進步與成就,使其得到較充分的發展。
特殊兒童是從教育中界定的,如:小兒麻痺所形成肢體障礙兒童,在普通班裡學習國語、美勞及音樂等科目時,無特殊現象,但在體育課時,就是特殊兒童,因為有體育的學習困難(行動不便),需要特殊教育以適應其需要。
因此生理方面的缺陷並不是構成特殊兒童的充分條件,只有在需要特殊教育以適應其需要時,才視為特殊兒童。
廣義的特殊兒童包括資賦優異與身心障礙兩大類;
我國在民國七十三年(1984)公布的[特殊教育法]第十條中所稱的資賦優異兒童包括:(1)一般能力優異;
(2)學術性向優異;
(3)特殊才能優異。
至於身心障礙的界定,在[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中所稱身心障礙,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智能不足;
(2)視覺障礙;
(3)聽覺障礙;
(4)語言障礙;
(5)肢體障礙;
(6)身體病弱;
(7)性格異常;
(8)行為異常;
(9)學習障礙;
(10)多重障礙;
(11)其他顯著障礙。
狹義的特殊兒童只指身心障礙的兒童。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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