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訓練】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國民教育之訓育實施以「公民訓練」為主。
「公民訓練」為清末「讀經」、「修身」,及民初以來的「修身」、「公民」、「黨義」、「衛生」等學科中關於道德、衛生必須力行部分。
包括我國的固有道德、新生活規律以及現代之國際道德觀念。
因為道德、衛生必須力行,並非空言所能收效。
民國二十一年(1932)十月,教育部頒布小學課程標準,將公民之智識部分,初小納入常識科,高小納入社會自然科。
另增設公民訓練項目,收集各省市著名小學所應用之「好公民」、「好國民」等訓練條文八十餘分,選取切合需要而必須實踐者,分別歸納項目,訂定訓練標準,以便指導兒童力行。
民國三十一年一月頒布〔小學課程修訂標準〕,將公民訓練改為團體訓練,另訂訓育標準和衛生訓練標準兩種,為實施訓育及訓練衛生習慣科目。
不過,民國三十七年教育部頒布小學課程標準第二次修訂標準,又將前兩項標準合併,恢復「公民訓練」原名。
另中學公民課程標準訂有「訓育規條」,類似小學「公民訓練」。
民國四十一年(1952)十一月,教育部頒行之〔國民學校課程標準〕,列有「公民訓練」,分「目標」及「綱要」兩部分,並附「團體活動舉要」、「實施方法要點」。
其中公民訓練標準目標分為下列三項:1.培育兒童關於忠勇愛國、合作團結等公民基本精神;
2.養成兒童關於清潔整齊、守禮知恥等公民良好習慣;
3.啟發兒童關於人民權責、人類親愛、國際合作等公民正確觀念。
民國五十一年(1962)七月教育部復訂頒〔國民學校修訂課程標準〕,將「公民訓練」改為「公民與道德」,才結束「公民訓練」的名稱,原列在高年級社會科內之「公民知識」教材併入「公民與道德」中,並增訂「團體活動」課程標準,列入課程作為各科課程的綜合活動。
至於中學課程部分,政府在遷臺之初,為切合客觀環境之需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在民國四十一年五月公布之〔臺灣省各級學校課程調整辦法綱要〕,於初高級中學各學年,都設有「公民訓練」,每週實施一小時,但在民國四十四年修正之教學科目及時數表,將「公民訓練」歸併於「公民」之中,使其從「知行合一」中,發生相互融貫的效果。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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