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兵制
中國清朝(1644~1911)是以滿族上層為主體建立起來的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也是封建經濟高度發展和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進一步強化並走向衰敗的時期。
它經歷了1840年鴉片戰爭以前的封建社會和以後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兩個歷史階段。
其軍事制度既因襲歷代王朝的舊制和本民族的傳統﹐也受到西方的影響。
至清末﹐許多近代軍事制度已逐漸建立和發展起來。
清朝前﹑中期﹐兵權主要控制在皇帝手中。
雍正時設軍機處﹐以親信充任軍機大臣﹐“掌軍國大政﹐以贊機務”(《清史稿□職官》)﹐凡用兵大事皆由其承皇帝旨意辦理。
中央設兵部﹐名義上是全國最高軍事機關﹐實則“不過稽核額籍考察弁員而已”(《歷代職官表》卷十二)。
光緒三十二年(1906)﹐兵部改為陸軍部﹐始有統率全國軍隊的權力﹐後又增設海軍部﹐但軍機處的權力仍重。
到宣統三年(1911)﹐改責任內閣﹐另設軍諮府﹐以秉承詔命﹐襄贊軍謀﹐軍機處遂廢。
八旗兵和綠營兵八旗兵以鑲黃﹑正黃﹑正白﹑正紅﹑鑲白﹑鑲紅﹑正藍﹑鑲藍等八種旗幟為標誌。
“旗”本為滿族“兵民合一”的社會組織﹐兼有掌管軍事﹑政治﹑生產三個方面的職能。
凡旗人男丁皆可為兵﹐平時生產﹐戰時打仗。以旗統人﹐即以旗統兵。
八旗各有旗主﹐皆為世襲﹐旗兵為其私有。
太祖努爾哈赤初定旗兵編制﹐每300人為 1牛錄﹐領兵官稱牛錄額真﹔5牛錄為1甲喇﹐領兵官稱甲喇額真﹔5甲喇為1固山﹐領兵官稱固山額真﹔共領7500人﹐是為1旗。以後牛錄數量增加﹐旗數未變。太宗時增設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至此共有24旗。
入關以後﹐清廷雖仍沿用以旗統兵的制度﹐但八旗兵已成為完全不事生產的軍事和政治組織﹐分為京營八旗和駐防八旗兩種﹐直屬於國家而不再歸旗主私有﹐牛錄﹑甲喇﹑固山各領兵官也都依次使用佐領﹑參領﹑都統等漢語稱謂。
京營八旗亦稱禁旅八旗﹐分為郎衛和兵衛。郎衛是從正黃﹑正白﹑鑲黃等所謂上三旗的滿﹑蒙族人中挑選組成的親軍營﹐負責侍衛皇帝和宮廷﹐歸領侍衛內大臣統轄。
兵衛負責拱衛京師﹐主力有驍騎﹑前鋒﹑護軍﹑步軍等營﹐還有選自各營﹑裝備精良的士兵組成的健銳營﹑火器營﹑虎槍營﹑神機營等。除驍騎營歸八旗都統直轄外﹐其餘分置總統和統領統率。
駐防八旗﹐由鑲白﹑正紅﹑正藍﹑鑲藍﹑鑲紅等所謂下五旗擔任﹐分駐全國衝要城鎮﹐以畿輔﹑東北﹑內蒙古為最多﹐作為鎮懾地方的武力﹐分由各地將軍﹑都統﹑城守尉統率。八旗兵為世兵制﹐在16歲以上的八旗男性子弟中挑選。
“余丁”和不滿16歲的“幼丁”﹐可以挑補為養育兵﹐即預備兵。
綠營兵是參照明朝軍衛制度改編和新招的漢兵。
以綠旗為標誌﹐以營為建制單位﹐因而得名。有馬兵(亦稱騎兵)﹑步兵﹑守兵之分。
馬兵﹑步兵亦稱戰兵。
沿江﹑海設有水師。綠營兵籍﹐皆注於冊﹐由兵部管理。
“騎兵拔於步戰兵﹐步戰兵拔於守兵﹐守兵拔於余丁﹐無餘丁乃募於民”(《乾隆大清會典》卷六十七)。
將官歸兵部選任﹐“凡直省武職副將以上﹐列名具疏請補﹐參將以下﹐按月升選”(同上書卷六十)。
綠營僅有極少數駐京師﹐稱巡捕營﹐隸屬八旗步軍營統領。
其餘分屯各省﹐依所轄地域之大小﹑遠近﹑險要和人口的多少確定兵額﹐列汛分營﹐“以慎巡守﹐備徵調”。
綠營兵以“鎮”為基本單位﹐作為全國各大鎮戍區的基礎﹐設總兵1員﹐為鎮的主將。
在總兵之上設有提督﹐用以節制一省或數省區域內的各鎮總兵﹔又有巡撫﹐其兼提督者有權節制各鎮。在巡撫提督之上﹐又設總督﹐用以節制一省或數省區域內的巡撫﹑提督和總兵﹐為該區域的最高軍事長官。
各鎮綠營兵按協﹑標﹑營﹑汛編制。總督﹑巡撫﹑提督和總兵﹐都各有直屬親兵﹐統稱本標﹐分稱總督標﹑巡撫標﹑提督標﹑總兵標。
標轄2~5營﹐分稱中﹑左﹑右﹑前﹑後營﹐居中鎮守﹐以備徵調。
凡副將所屬之兵稱協﹐是協守要地的部隊﹐按防守地的重要程度編配數十至千餘人規模不等的營﹐以守備地名命名﹐由參將﹑遊擊﹑都司﹑守備分別統領。
次要地區設汛。每汛數人至數十人不等﹐由千總﹑把總統帶。
自提督以下﹐僅有統兵權﹐而無調兵權﹐其軍令寄於總督和巡撫﹐兵權歸於中央。遇有征伐﹐皇帝另簡經略﹑參贊大臣統兵﹐調集各地綠營出戰﹐事畢即解大臣兵柄。
八旗兵和綠營兵都實行薪給制﹐按年或月發一定的銀餉和米糧。
武器裝備主要有弓﹑箭﹑刀﹑矛等冷兵器﹐炮﹑鳥槍﹑銃槍﹑抬槍及火箭(見中國古代火箭)﹑火球﹑火罐﹑噴筒等火器﹐此外還有雲梯﹑藤牌﹑鹿角等。
八旗兵的薪餉和武器裝備均優於綠營兵。
勇營
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八旗兵與綠營兵已腐敗不堪用。
1851年太平天國革命爆發﹐清廷諭令各省舉辦團練“助剿”。
曾國藩在湖南募團丁為官勇﹐訂營哨之制﹐糧餉取自公家﹐稱湘勇或湘軍﹐是鄉團改勇營之始。繼之﹐又有仿湘軍制度建立的淮軍和各省勇營。
及戰事既畢﹐除曾國藩直轄的湘軍和其他一部分勇營遣散外﹐各省險要處仍以勇營留屯﹐稱為防軍。
防軍之外﹐又有練軍。
它從綠營選練而來﹐其營制餉章也全仿湘軍﹐任務與防軍同。
這樣﹐自同治至光緒中日甲午戰爭結束時﹐防軍與練軍成為清朝的主要武裝力量﹐它們的營制皆源自湘軍。
湘軍以營為基本建制單位﹐500人為營﹐營轄4哨﹐哨轄8隊﹐分由營官﹑哨官﹑什長率領﹐從兩營至數十營設統領。
兵必自召﹐將必自選﹐訓練﹑指揮自主﹐糧秣薪餉自籌。
每營只服從營官一人﹐每軍只服從統將一人﹐營﹑軍彼此獨立﹐互不統屬﹐都只服從曾國藩﹐兵部無權管轄。
湘軍制度之盛行﹐成為清朝兵制的一大變革。
從此﹐“兵為將有”﹐中央兵權移於將帥。
這個時期﹐清軍的武器裝備和訓練制度也發生了明顯的變化。
清廷在一部分洋務派官僚的主持下﹐購買和仿製洋槍洋炮﹑輪船鐵艦﹐雇用外籍教習和顧問﹐舉辦武備學堂﹐開始採用西式武器和操典訓練軍隊﹐並建起了近代海軍。
但是﹐這種變化既是初步的﹐又是畸形的。
舊有的大刀﹑長矛並未廢除﹐集兵方式沒有改變﹐軍隊建制仍維持勇營制和其他舊的組織形式。
軍隊的主要新式武器和教習都依靠西方資本主義國家。
這反映了清軍的近代化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特點。
新軍
1894年﹐清廷在甲午戰爭中慘敗﹐湘軍﹑淮軍﹑防軍﹑練軍又相繼腐敗不堪用﹐於是又有“新建陸軍”﹑“自強軍”代之而起。
因其武器裝備全用洋槍洋炮﹐編制和訓練盡仿西方軍隊﹐故稱新軍。
《辛丑合約》簽訂後﹐清政府決定進行軍事制度改革﹐在中央設練兵處﹐在各省設督練公所﹐並計畫在全國編練新軍36鎮。
以北洋新軍作為中央軍(亦稱國軍)﹐以各省新軍為地方軍﹐將原有的防軍﹑練軍和其他舊軍(旗兵除外)汰弱留強﹐一律改為巡防營。
新軍以鎮為基本建制單位﹐每鎮官兵定額12512人﹐由步﹑馬﹑炮﹑工﹑輜重等兵種組成﹐設統制率領。鎮下分協﹑標﹑營﹑隊﹑排﹑棚﹐分由協統﹑標統﹑管帶﹑隊官﹑排長和正﹑副目率領。
平時以2鎮為1軍﹐戰時則根據情況﹐或以3鎮為1軍﹐或合數軍為1大軍﹐由總統或軍統率領。
新軍的中﹑下級軍官多為國內武備學堂畢業生充任﹐間有少數學習軍事的留學生。
集兵方式採用募兵制﹐在體格﹑嗜好及文化程度上有嚴格規定。
新軍的品德教育以“忠義要旨”為中心﹐技術訓練“以實用易學為主”。
清政府本想通過軍事制度改革收回全國兵權﹐但召募﹑發餉等操於將帥手中﹐武器裝備有賴於外國﹐軍隊的私屬性質毫無變更。
至宣統末年﹐新軍只練成13鎮(另說14鎮)﹐由於辛亥革命爆發﹐便隨清亡而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