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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發性集會遊行 無須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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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4 06:22: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偶發性集會遊行 無須申請許可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日電)內政部訂定「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明訂符合規定的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申請許可;處理原則今天生效。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3月21日做出釋字第718號解釋,認為集遊法規定緊急性及偶發性的室外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違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集會自由意旨,104年元旦起失效,應由立法者另行修法。


行政院已將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明訂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報備、緊急性集會遊行須事前報備,但立法院尚未完成立法。


為使警察機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在集會遊行法修正施行前,執行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事項有所遵循,內政部訂定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今天公布施行。


處理原則明訂偶發性集會、遊行,若符合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具有特殊原因、因特殊原因而自發性聚集,事實上未經召集、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等情形,無須申請許可。


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集會、遊行屬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明訂緊急性集會、遊行的申請,主管機關應在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引用:http://n.yam.com/cna/politics/20150101/20150101786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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