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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內上吊送醫亡仍算凶宅 買主獲賠37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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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27 17:30:47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屋內上吊送醫亡仍算凶宅 買主獲賠375萬

 

 

這到底是不是凶宅呢?


南投一名劉姓男子以1500萬元買下位於台中的一棟透天厝,事後卻得知之前有人在房子裡上吊,屬於凶宅,憤而向法院提告,屋主辯稱上吊的人是在送醫時死亡,房子並不算凶宅,但法官發現屋主曾請法師超渡,因此認定他故意隱瞞凶宅事實,判處應退還劉姓男子375萬元。


四層樓的透天厝在一整排房子中特別顯眼,因為重新翻修過,像是新房子一般,一樓更特別設置了佛堂,因為劉先生花了1500萬元買下這棟房子,買了之後才發現,之前有人在屋裡上吊,這根本就是凶宅。


鄰居:「大家也知道那一間好像有點怪怪的,每個人大家都知道比較多,他可能也買比較貴,1500萬實在是(太貴)。」


就連鄰居也對這棟房子議論紛紛,還說1500萬根本買貴了,劉先生憤而向法院提告,但屋主卻說,上吊的人是在送醫的時候死亡,所以房子不算凶宅。


房仲經理魏逢毅:「他雖然說是在送醫的過程當中死亡的,可是他發生致死的原因是在這個家裡發生,就是上吊,那這個前屋主他是知道這個部分的。」


看在房仲眼裡,這房子屬於上吊的地點,不管人是不是在屋內死亡,這棟房子都算凶宅,法官也認為,屋主事後曾請法官來超渡亡靈,顯然屋主故意隱瞞事實,認定這棟透天厝就是凶宅,判屋主應該減少價金350萬。


房仲經理魏逢毅:「凶宅的部分,那我們就仲介的立場和屋主的立場的話是必須有告知的義務。」


房仲更說,就算上吊的人在醫院一個月後才死亡,但房子還是事發地點,就算不是凶宅也是有瑕疵,加上屋主賣屋前沒有坦誠說明,劉姓男子有權要求減少價金,最後法官依當地行情,認定屋主應減少25%的價金,判賠350萬元。

 

 

引用:http://n.yam.com/ebcnews/society/20140627/20140627383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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