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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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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18 14:32: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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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仲景曰。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頗欲吐。若躁煩。脈數急者。為傳也。


傷寒二三日。陽明少陽症不見者。為不傳也。


【目】鰲按。一日。約辭。非定指一日也。


脈靜者。太陽傷寒脈浮緊。仍是浮緊之脈。未嘗他變也。


故病仍在太陽。而亦未他傳。此據脈知之。而太陽諸症自在可見。若更驗之於症。胸中之陽為在表之寒所鬱。因而欲吐躁煩。脈又不靜。而浮緊變為數急。太陽之邪。勢必入裡而傳陽明。蓋欲吐躁煩。皆陽明胃症也。


此又兼審脈症而知之。陽明少陽二經之症。至二三日不見。可知其脈仍浮緊而亦不變。此又但據症而知之也。


可見一日太陽。二日陽明。以次相傳之日數。未可泥矣。


【綱】仲景曰。太陽病。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


若再作經者。針足陽明。


使經不傳。則愈。


【目】鰲按。上條是就太陽傷寒之傳經不傳經辨之。此條是就太陽傷風之傳經不傳經言之。其舉頭痛。包太陽諸症在內。太陽經盡。不再傳陽明。故愈。又言再作經云云者。必有實欲再傳之勢。


方可用針。不然。勿妄施也。


引用:http://jicheng.tw/jcw/book/%E5%8 ... 6%B1%E7%9B%AE/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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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主| 發表於 2014-3-18 14:33:2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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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仲景曰。傷寒三日。三陽為盡。三陰當受邪。其人反能食不嘔。此為三陰不受邪也。


傷寒三日。少陽脈小者。欲已也。


【目】鰲按。此二條。申明少陽病傳不傳。並愈不愈之故。蓋傷寒一日太陽。二日陽明。三日少陽。迨三日後三陽為盡。三陰當受邪。三陰必先太陰脾。脾與胃表裡。今能食不嘔。皆胃之握固有力。能以衛脾。故雖脾當受邪而邪不能犯。並邪之在少陽者。亦得藉中州之力。以為驅逐三陽之邪。


且由少陽而已矣。


故審其脈。少陽本弦。又邪在而更助其弦長。今變為小。故知其不傳陰。而即從少陽解也。


不得以脈之小。誤認為正虛脈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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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主| 發表於 2014-3-18 14:33:4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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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仲景曰。傷寒六七日。無大熱。其人躁煩者。此為陽去入陰故也。


【目】鰲按。六七日者。由少陽誤治。延至日久也。


外無大熱。似宜安靜。忽內生煩躁。其三陰之受邪必矣。


蓋三陽之熱作於表。三陰之熱甚於裡。躁煩者。裡熱盛也。


陽去入陰。以少陽處於半表裡。由陽入陰。其機至速。醫者不可不急圖於早也。


戴原禮曰。凡人傷寒。先犯太陽。以次而傳。此特言其概耳。然其中變症不一。有發於陽即少陰受之者。有夾食傷寒。食動脾。脾太陰之經。一得病即腹滿痛者。亦有不循經而入。如初得病。


徑犯陽明之類。不皆始於太陽也。


亦有首尾止在一經。不傳他經。亦有止傳一二經而止者。不必盡傳諸經也。


至如病之逾越。不可泥於次第。當隨症施治。所以傷寒得外症為多。仲景云。日數雖多。


有表症者。尤宜汗。日數雖少。有裡症者。即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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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主| 發表於 2014-3-18 14:34:04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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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綬曰。陽邪以日數次第而傳者。由一日至七日。六經傳盡。當汗出而解。七日不解。為之再經。二七日不解。為之過經。過經不解。則為壞病。寒之傷人。初無定體。或中於陰。或中於陽。


經言。一二日發熱脈沉者。少陰病也。


又。一二日口中和。背惡寒者。少陰病也。


此皆直中陰經之寒。


非常而為變也。


活人書。凡寒邪自背而入者。或中太陽。或中少陰。自面而入者。則中陽明之類。


亦不專主於太陽也。


又曰。寒邪首尾只在一經而不傳者有之。有間傳一二經者。有傳過一經而不再傳者。亦有足經冤熱而傳入手經者。有誤服藥而致傳變者多矣。


故論曰。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若脈數躁急煩欲吐者。傳也。


蓋太陽為諸經之首。傳變居多。且熱邪乘虛之經則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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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主| 發表於 2014-3-18 14:34:23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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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經實則不受邪而不傳也。


且太陽傳陽明。陽明傳少陽。皆妻傳夫。為微邪。少陽傳太陰。太陰傳少陰。皆夫傳妻。為賊邪。少陰傳厥陰。太陽傳少陽。皆母傳子。為虛邪。太陽越經傳太陰。乃誤下傳。亦虛邪。太陽傳少陰。乃陰陽雙傳。即屬兩感。太陽傳厥陰。亦母傳子。亦為虛邪。又為首尾傳。夫傷寒傳至厥陰。為尾。厥者盡也。


正將復而邪將解。水升火降。寒熱作而大汗解也。


若正不復。邪無從解。陰氣勝極。則四肢厥冷。舌卷耳聾囊縮。不知人而死矣。


陶氏云。傷寒傳足不傳手者。俗醫之謬論也。


夫人之氣。自平旦會於膻中。朝行手太陰肺。以次分布諸經。所以一脈愆和。則百脈皆病。彼云傳足不傳手。何據乎。蓋傷寒者。冬時感寒即病之名也。


冬時則足太陽少陰正司其令。觸冒之則二經受病。次則少陽厥陰。繼冬而司春令。而亦受傷。何也。


蓋風木之令。起於大寒。正當十二月至春分後。方行溫令。故風寒亦能傷之。足陽明太陰。中土也。


土寄旺四季。則四時寒熱溫涼之氣。皆能傷之。況表邪傳裡。必歸脾胃而成燥屎。用承氣以除去之。胃氣和矣。


手之六經。主於夏秋。故不傷之。足之六經。乃受傷之方分境界也。


若言傷足不傷手。則可。謂傳足不傳手。不可也。


況風寒中人。先入榮衛。晝夜循環。無所不到。豈間斷於手經哉。仲景云。無奇經。則無傷寒。緣奇經皆附足六經。不附手經。是以寒邪只傷足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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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主| 發表於 2014-3-18 14:34:49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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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傳至五六日。漸變神昏不語。或睡中獨語一二句。目赤唇焦舌乾。不飲水。與稀粥則咽。不與則不思。六脈細數而不洪大。心下不痞。腹中不滿。大小便如常。或傳十日以來。形如醉人。醫見神昏不已。多用承氣。誤矣。


不知此熱傳手少陰心經也。


然又未知自何經來。答曰。本太陽傷風。


風為陽邪。陽邪傷衛。陰血自燥。熱結膀胱。壬病逆傳於丙。丙丁兄妹。由是傳心。心火上迫而熏肺。所以神昏也。


謂肺為清虛之臟。內有火邪。致令神昏。宜梔子黃芩黃連湯。若脈在內者。導赤散。脈在心者。瀉心湯。若誤用涼膈散。乃氣中之血藥也。


如左寸沉潛有力者。則可用之。或犀角地黃湯亦可。若脈浮沉俱有力者。是丙丁俱有熱也。


以導赤瀉心各半服。此症膀胱傳丙。


足傳手經也。


下傳上也。


丙傳丁也。


表傳裡也。


壬傳丁者。坎傳離也。


越經傳也。


又謂腑傳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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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主| 發表於 2014-3-18 14:35:13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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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人書。傷寒傳足不傳手。此言不盡意也。


有從足經而傳手經者。經云。傷寒或止傳一經。或間傳一二經。不可拘以始太陽終厥陰也。


但憑外症治之。此活法也。


與食則咽者。邪不在胃也。


不與不思者。神昏故也。


熱邪既不在胃。誤用承氣。必死。


只是邪蘊日久。因足經實。手經虛。故冤熱耳。有因汗下差誤而傳。有因七情或勞倦等而傳。大抵傳於手經。必有所因。所以古人有救逆復脈等法。豈但切中病情。實啟後人義例。


李 曰。表多裡少為在經。宜清肌解表。裡多表少為在腑。宜和肌通裡。蓋陽明標雖主肌。而其本則胃也。


(各經絡為標各臟腑為本)然豈獨陽明為十二經之長。而有經腑之異乎。仲景曰。三陽受病。未入於腑。可汗而已。三陰受病。已入於腑。可下而已。則三陰有在經者。仍宜微汗之。蓋榮衛太陽主皮毛。胃腑主皮膚之下。肌肉之上。及腸胃也。


胸脅屬少陽。主血。榮百節。流行三部。


臟屬三陰。主筋骨。並兩足。故太陽為陽之表。陽明為陽之裡。若但以臟腑分表裡。則腑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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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主| 發表於 2014-3-18 14:35:34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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臟為裡。若合榮衛臟腑分表裡。則表者榮衛之所行。裡者胃腑之所主。而臟則又深於裡。但病入胃。


則亦不更傳。


王氏肯堂曰。風寒客於人。使人皮膚閉而為熱。故傷寒為病熱也。


針經曰。多熱者易已。多寒者難已。故熱雖甚。不死。若兩感於寒而表裡俱病者。必死。經云。三陽受病。未入於腑者。可汗而已。三陰受病。已入於腑者。可下而已。若兩感於寒者死。若五臟六腑皆受病。則榮衛不行。臟腑不通。必死。但按三陽受邪。為病在表。法當汗解。然三陽亦有便入腑者。入腑即宜下。故云。


未入腑可汗。素問腑字作臟字。理勝。蓋腑陽而臟陰。且傳陽明。即入腑也。


三陰受邪。為病為裡。


法當下。然三陰亦有在經者。在經則宜汗。故云。已入腑。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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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樓主| 發表於 2014-3-18 14:35:5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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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又云。其不兩感於寒。更不傳經。不加異氣者。至七日。太陽病衰。頭痛少愈也。


八日。陽明病衰。身熱稍歇也。


九日。少陽病衰。耳聾微聞也。


十日。太陰病衰。腹減如故。則思飲食也。


十一日。少陰病衰。渴止舌乾。已而嚏也。


十二日。厥陰病衰。囊縱。少腹微下。大氣皆去。病患精神爽慧也。


若更感異氣。變為他病者。當依壞症治之。若脈陰陽俱盛。重感於寒者。變為溫瘧。陽脈浮滑。陰脈濡弱者。更遇於風。變為風溫。陽脈洪數。陰脈實大者。遇溫熱。變為溫毒。為病最重也。


溫毒必發斑。陽脈濡弱。陰脈弦緊者。更遇溫氣。變為溫疫。以冬傷於寒。發為溫病。


閔芝慶曰。傷寒傳經。邪熱漸入。而六經以次受之。六經傳盡。無出而再傳之理。欲知其傳始末。先別人身六經。足太陽為三陽。最在外。陽明為二陽。在太陽內。少陽為一陽。在陽明內。此三陽為表也。


太陰為三陰。在少陽內。少陰為二陰。在太陰內。厥陰為一陰。在少陰內。此三陰為裡也。


皆由內以數至外。故一二三之次第如此。傷寒由表入裡。邪氣以漸深傳。故一二日始於太陽。二三日傳於陽明。三四日少陽。四五日太陰。五六日少陰。六七日厥陰也。


此論其常耳。變則不可拘以日數。其傳至厥陰。為傳經盡。不復再傳。成氏曰。六日厥陰。六日為傳經盡。七日不愈者。謂之再傳。再自太陽傳。至十二日再至厥陰。為傳經盡。十三日當愈。十三日不愈者。謂之過經。言再過太陽經。亦以次為傳也。


謬矣。


馬仲化云。自太陽以至厥陰。猶人由戶升堂入室。厥陰復出傳於太陽。奈有少陰太陰少陽陽明以隔之。豈有遽出而傳太陽之理。此斥再傳之非。誠千載斷案。惜乎釋七日病衰。猶有未明。使後人於傳經。不能絕無障蔽耳。辨見六經七日病愈篇。(在愈解門)然則邪氣之入。果無自裡而出於表者乎。無欲傳之出。有欲愈之出也。


太陽篇曰。欲自解者。必當先煩。乃有汗而解。何以知之。脈浮。故知汗出解也。


此以脈浮為邪氣還表。知是向安之兆。不待更用湯藥。邪自外散者。散則復何傳焉。須知裡邪不出則已。出則欲愈。非復欲傳也。


或曰。太陽篇云。太陽病頭痛。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


若欲再作經者。針足陽明經。使經不傳則愈。


引用:http://jicheng.tw/jcw/book/%E5%8 ... 6%B1%E7%9B%AE/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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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樓主| 發表於 2014-3-18 14:36:2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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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非一日至六日。傳三陽三陰經。至七日當愈。不愈。則太陽之邪再傳陽明者歟。曰。傷寒始於太陽受病。以次而終於厥陰。為傳經盡。諸經受病。凡七日自愈者。為行其經盡。太陽病至七日頭痛自愈者。以行太陽經盡故也。


邪氣行來。始終只在太陽一經。而盡其七日當愈之數也。


論云。


發於陽者七日愈。以陽數七也。


若七日以上不自愈。欲過太陽一經。再傳一經。


當針足陽明迎而奪之。使不傳陽明經則愈。細玩行其經盡之句。不曰傳經盡。則仲景之意昭然矣。


成氏謬以行其經盡為遞傳六經。乃有自太陽再傳之說耳。若果傳遍六經。厥陰之邪。再傳太陽。太陽再傳陽明。則宜厥陰未傳太陽之前。預針太陽矣。


何必待欲傳陽明而後針陽明哉。或曰。霍亂篇有曰。十三日愈。所以然者。經盡故也。


此非傷寒六日。傳遍三陽三陰。後六日再傳經盡。十三日當愈者歟。太陽篇有曰。傷寒十三日不解。過經譫語者。以有熱也。


當以湯下之。此非十二日再傳經盡。


引用:http://jicheng.tw/jcw/book/%E5%8 ... 6%B1%E7%9B%AE/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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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樓主| 發表於 2014-3-18 14:36:4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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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日不愈。謂之過經者歟。曰。經盡者。如太陽行其經盡之謂也。


由太陽受病於一日。至七日為行太陽經盡之例推之。則諸經皆可屈指而期矣。


陽明受病於二日。至八日自愈者。為行陽明經盡。


推之少陽及三陰經。次第至十二日自愈者。為行厥陰盡。十三日當大氣皆去。精神爽慧之期也。


故曰。若過十三日以上不間。尺寸陷者。大危。其曰十三日不解。過經譫語。止以當解之期不解。乃過於經而入於裡。譫語者。此為內實而結於裡也。


當以湯下之。此泛言過經。不專指何經者也。


何嘗有再傳經盡。謂之過經之旨哉。詳考所謂過經者。或有言過太陽經成裡症。或有專言過太陽經者。


或有泛言過經者。敢引而證之。陽明篇云。汗出譫語者。以有燥屎在胃中。此為風也。


過經乃可下之。蓋謂燥屎在胃中而譫語。其風邪在表而汗出。其燥屎在胃則當下。過太陽。無表症。而結於裡。乃可下之。此言過太陽經而結於胃。成裡症者也。


果如成氏十三日再傳經盡謂之過經。則燥屎在胃。必待十三日乃可下乎。於此則注曰。須過太陽經無表症。乃可下之。則與再傳經盡謂之過經。自相矛盾矣。


太陽篇曰。太陽病。過經十餘日。反二三下之。後四五日。柴胡症仍在者。先與小柴胡湯。蓋謂過太陽經。無太陽表症。然裡症未具。本未可下。反二三下之。後四五日。尚有少陽之柴胡症者。亦須與小柴胡湯。此專言過太陽經者也。


霍亂篇曰。下利後當便硬。硬則能食者愈。今反不能食。到後經中。頗能食。復過一經。能食。過之一日。當愈。不愈者。不屬陽明也。


引用:http://jicheng.tw/jcw/book/%E5%8 ... 6%B1%E7%9B%AE/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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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3-18 14:37:06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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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承上文而言。霍亂下利後。亡津液而當便硬。硬則能食者愈。屬陽明胃氣和也。


今反不能食。傳入後一經中。頗能食。


是復過一經能食矣。


如屬陽明氣和。則其過之一日當愈。不愈者。暴熱使之能食。非陽明氣和也。


此泛言過經者也。


何嘗有再傳經謂之過經之旨哉。況邪傳六經。豈有三度之理哉。成氏釋仲景書。


闡明奧旨。惠及後世多矣。


獨於傳經少達。乃致穿鑿之甚。蘊要祖成氏之注。其過經不解例曰。


經言傷寒十三日不解。謂之過經。仲景焉有此語。是以成注為經矣。


其六經傳變論又曰。過經不解。則為壞病矣。


夫仲景所謂壞病者。言為犯逆所壞也。


蘊要之說。訛上之訛矣。


陶尚文曰。傷寒汗不愈而過經。其症尚在而不除者。亦溫病也。


此說更不可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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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3-18 14:37:29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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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荔彤曰。閔氏傳經之說。亦能獨發微旨。其六經盡傳不再傳之說。實本於內經。病邪遞傳一臟不兩傷。兩傷則死之理。其切要之語。謂傷寒病傳經。凡言日者。概不可以日數拘也。


尤為破的。但亦有應申明者。經云。一日太陽受之。不過云太陽病始於此一日耳。在太陽數十日不罷。皆可謂之在太陽一日分內也。


故有始終生死於太陽者矣。


此傷寒論仲師設有過經不解專篇。乃為傷寒論不傳經言也。


二日陽明受之者。亦以太陽傳陽明之始為二日。在太陽者暫。即曰傳陽明。固陽明之二日也。


在太陽者久。七八日始傳陽明。亦為陽明之二日也。


其余各經遞言三四五六日。概如是矣。


必言七日者。自太陽始受病。計至七日太陽愈。藉日以明其遞傳之次耳。如人自此起行至某處。


七日之程。其行之遲速。至之先後。則不可計也。


此七日太陽病當愈之義也。


閔氏以為七少陽之數。仍似執論。余謂太陽病愈之日。即為七日。更覺明爽耳。是凡陽明受邪之日。皆為二日也。


不過太陽始傳於陽明之次耳。然則在陽明為久為暫。得愈之日。皆八日也。


亦不必謂七日合少陽之數也。


諸經得愈之日。亦皆如此。似不合經文。而深合於經旨也。


何也。


經文示天下萬世以成憲。或不得不藉日以明其次第。使人知六經受病及愈日之紀也。


其實病邪變遷。倏忽無常。加甚得愈。且無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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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3-18 14:38:0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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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病皆然。傷寒尤甚。何可以日計乎。所以仲師又設合病專篇。是兩三經同感。則一日已滿三陽之分。又烏從計日乎。即直中陰經之寒邪。亦嘗初起即遍三陰。何必一日中太陰。二日方及少陰。三日方及厥陰耶。寒邪常易中少陰。以陰起於下。腎經在下體也。


直中少陰。常並及三陰。少陰厥陰並中者更多。豈以日可計乎。(鰲按。不但直中少陰厥陰者為更多。即傳經至少陰者。亦往往即傳厥陰。


而此二經之症。一半日間即已俱見。以肝腎同部。故易相連而及也。)


知計日以言經。卻不計日以察病。斯可與言遵經治病矣。


及病邪已入厥陰。重言復傳太陽。則合內經靈素搜求。再考仲師之論。並無此說。稍知醫理者。可明其妄。蓋人身內而腑臟。外而經絡。邪無自厥陰得入太陽之道路也。


如邪已透表。則升散矣。


焉有自裡透表復從表入裡者哉。試問古今來自厥陰復入太陽者。何人曾治此傷寒病乎。以余觀之。今人患傷寒病。在三陽經。或生或死即決矣。


直中陰經者反有之。傳經至陰經者已少。況六經遍傳乎。以今人氣稟虛弱者多。世醫操術不明者更多。不俟傳遍已死矣。


所以見治六經傳遍之傷寒病者。竟無有也。


(鰲按。此論更精更快。可以提醒世醫。)況傷寒病雖如是分別六經。而病此者。未必盡分疆畫界。如此井井。初得之時。兩經皆病者。三經皆病者甚多。


引用:http://jicheng.tw/jcw/book/%E5%8 ... 6%B1%E7%9B%AE/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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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3-18 14:38:34 | 只看該作者

傳變


此未病。而彼已傳者。亦復不少。陽經未盡。亦有入於陰經者。至陰經矣。


又嘗見太少兩經俱病也。


又嘗見三陰經俱病也。


所以仲景未嘗不設合病篇以論病。並病篇以論治也。


合病並病。雖獨有三陽。乃舉一隅也。


寧不可推之三隅乎。若不能推。則雖有書充棟。亦無用矣。


如能神明。必於斯言有會耳。


鰲按。自仲景論著傳經之說。後來聚訟紛紛。終不合經旨。以總皆拘於日數。故說來往往支礙也。


自有閔氏辨其理於前。復有魏氏暢其說於後。合二篇觀之。而傳經一款。千古遂有定案。誠傷寒科之秘笈也。


引用:http://jicheng.tw/jcw/book/%E5%8 ... 6%B1%E7%9B%AE/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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