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溫病方論】
卷一‧溫病方論
太陽病發熱而渴。不惡寒者。
為溫病。 周注。溫病由伏邪自內發出。一達於外。表裡俱熱。熱勢既壯。郁邪耗液。故發而即渴。其表本無邪鬱。內方喜寒。故不惡寒。延至三五日間。或腹滿。或下利者。
即此證也。
與傷寒之先表後裡者大異。然獨系太陽。以未顯他經之證。明自少陰發出為表裡也。
若發汗已。身灼熱者。
名曰風溫。風溫為病。脈陰陽俱浮。自汗出。身重多眠睡。鼻息必鼾。語言難出。若被下者。
小便不利。直視失溲。若被火者。
微發黃色。劇則如驚癇。 時螈 。若火熏之。
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 方注。灼熱。謂熱轉加甚也。
風溫。謂於溫病有風也。
陰陽俱浮。太陽本浮。而風溫皆陽。故上下皆見浮也。
自汗出。亦衛受傷也。
身重多眠睡。鼻息必鼾。語言難出者。
風擁則氣昏。熱甚則氣鬱也。
小便不利者。
太陽主膀胱。而風溫皆陽。下則反攻。徒亡其津液。而膀胱之氣傷也。
直視者。
太陽之筋。支者為目上綱。故不轉睛而上竄也。
失溲。言小便甚失其常度也。
火。灸熨之類也。
微。言攻之微。則變亦微。 發黃者。
火熱則土燥。故其色外奪也。
劇。言攻之劇。則變亦劇。如驚癇時螈 者。
火盛熱極而生風也。
熏。亦火劫也。
一逆。言乍誤也。
尚引日。言猶可俄延。再逆。言復誤也。
促命期。言夭枉人之天年。其致警之意深矣。
周注。此條緊承上文云。若發汗已。身灼熱者。
名曰風溫。是仍太陽病溫。誤發其汗。與更感於風者自是不同。然亦名風溫何也。
既曰太陽。不即顯少陰證。惟誤汗則其證本溫。復以辛熱之藥汗之。
則陰津外出。表裡增熱。脈必至尺寸俱浮。 正以風與溫混。腎水不能獨沉。其證自汗身重。腎本病也。
多眠睡。鼻息鼾。語言難。腎本病也。
始先太陽。因汗使少陰之候同時荐至。危且殆矣。
古律垂戒云。風溫治在少陰。不可發汗。發汗者死。豈知太陽亦不可發汗。發汗則亦同於風溫之少陰乎。
緣醫者誤認為傷寒。而用正汗藥也。
若不汗而誤下者。
傷膀胱之氣化。小便不利。津液大傷。直視失溲。一腑一臟。同時兩絕矣。
至誤被火劫者。
微則熱傷營氣。而熱瘀發黃。劇則熱甚風生。而驚癇螈 。蓋因亂其神明。擾其筋脈也。
然則於三者之中。一逆已待斃。再犯則立危矣。
喻嘉言論內經刺熱論溫。首引太陽之脈色榮顴骨。榮未交。曰今且得汗。待時而已。與厥陰爭見者死。期不過三日。其熱病內連腎。少陽之脈色榮頰前。榮未交。曰今且得汗。待時而已。與少陰脈爭見者死。互言得汗。非發汗也。
故聖人專論穀氣。腎中精勝。乃汗則生。 腎中虛甚。更熱則死。其旨至矣盡矣。
仲景復出不盡之臟。更視膀胱以緯之。
視小便不利。則膀胱傷甚。直視失溲。命門所藏之精不能照物。神髓涸矣。
瞳子高為太陽不足。戴眼為太陽已絕。已絕者。
其足不可屈伸。是以中風暴病。多絕膀胱。不識人者。
風溫扼要。首視膀胱。未有膀胱不絕。而腎水先絕者也。
太陽與少陽合病。自下利者。
與黃芩湯。若嘔者。
黃芩加半夏生薑湯主之。
周注。黃芩湯。治溫本藥也。
明言太少二陽。何不用二經藥。非傷寒也。
傷寒由表入裡。此則自內發外。無表何以知太少二陽。或脅滿。或頭痛。或口苦引飲。因不惡寒而即熱。故不得謂之表也。
如傷寒合病。皆表病也。
今不但無表。且有下利裡證。傷寒協熱利。必自傳經而入。不若此之即利也。
溫何以即利。外發未久。內郁已深。其人中氣本虛。豈能一時盡泄於外。勢必下走作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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