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厥陰病脈證並治法第十二】
傷寒脈遲,六七日,為寒氣已深,反與黃芩湯寒藥,兩寒相搏,腹中當冷,冷不消穀,則不能食;
反能食者,除中也。
四時皆以胃氣為本,胃氣已絕,故云必死。
傷寒先厥後發熱,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為痹。
發熱無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膿血。
便膿血者,其喉不痹。
傷寒先厥而利,陰寒氣勝也。
寒極變熱後發熱,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其喉為痹者,熱氣上行也。
發熱無汗而利必自止,利不止,必便膿血者,熱氣下行也。
熱氣下而不上,其喉亦不痹也。
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趙本無「而」字)厥者,必發熱,前熱者,後必厥,厥深者,熱亦深,厥微者,熱亦微,厥應下之,而反發汗者,必口傷爛赤。
前厥後發熱者,寒極生熱也;
前熱後厥者,陽氣內陷也;
厥深熱深,厥微熱微,隨陽氣陷之深淺也。
熱之伏深,必須下去之,反發汗者,引熱上行,必口傷爛赤。
《內經》曰:火氣內發,上為口糜。
傷寒病,厥五日,熱亦五日,設六日當復厥,不厥者,自愈。
厥終不過五日,以熱五日,故知自愈。
陰勝則厥,陽勝則熱。
先厥五日為陰勝,至六日陽復勝,熱亦五日,後復厥者,陰復勝;
若不厥為陽全勝,故自愈。
經曰:發熱四日,厥反三日,復熱四日,厥少熱多,其病為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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