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太陽病脈證並治法上第五】
傷寒發汗已,則身涼;
若發汗已,身灼熱者,非傷寒,為風溫也。
風傷於上,而陽受風氣,風與溫相合,則傷衛。
脈陰陽俱浮,自汗出者,衛受邪也。
衛者氣也,風則傷衛,溫則傷氣,身重,多眠睡者,衛受風溫而氣昏也。
鼻息必鼾,語言難出者,風溫外甚,而氣擁不利也。
若被下者,則傷臟氣,太陽膀胱經也。
內經曰:膀胱不利為癃,不約為遺溺。
癃者,小便不利也。
太陽之脈起目內 ;
內經曰:瞳子高者,太陽不足,戴眼者,太陽已絕。
小便不利、直視、失溲,為下後竭津液,損臟氣,風溫外勝。
經曰:欲絕也為難治。
若被火者,則火助風溫成熱,微者熱瘀而發黃;
劇者熱甚生風,如驚癇而時螈 也。
先曾被火為一逆,若更以火熏之,是再逆也。
一逆尚猶延引時日而不愈,其再逆者,必致危殆,故云促命期。
病有發熱惡寒者,發於陽也;
無熱惡寒者,發於陰也。
發於陽者(趙本無「者」字)七日愈,發於陰者(趙本無「者」字)六日愈。
以陽數七,陰數六故也。
陽為熱也,陰為寒也。
發熱而惡寒,寒傷陽也;
無熱而惡寒,寒傷陰也。
陽法火,陰法水。
火成數七,水成數六。
陽病七日愈者,火數足也;
陰病六日愈者,水數足也。
太陽病,頭痛至七日已(趙本作「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
若欲作再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
傷寒自一日至六日,傳三陽三陰經盡,至七日當愈。
經曰:七日太陽病衰,頭痛少愈;
若七日不愈,則太陽之邪再傳陽明,針足陽明為迎而奪之,使經不傳則愈。
引用: http://jicheng.tw/jcw/book/%E8%A ... F%92%E8%AB%96/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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