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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法上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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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18 19:06: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辨太陽病脈證並治法上第五


傷寒發汗已,則身涼;


若發汗已,身灼熱者,非傷寒,為風溫也。


風傷於上,而陽受風氣,風與溫相合,則傷衛。


脈陰陽俱浮,自汗出者,衛受邪也。


衛者氣也,風則傷衛,溫則傷氣,身重,多眠睡者,衛受風溫而氣昏也。


鼻息必鼾,語言難出者,風溫外甚,而氣擁不利也。


若被下者,則傷臟氣,太陽膀胱經也。


內經曰:膀胱不利為癃,不約為遺溺。


癃者,小便不利也。


太陽之脈起目內 ;


內經曰:瞳子高者,太陽不足,戴眼者,太陽已絕。


小便不利、直視、失溲,為下後竭津液,損臟氣,風溫外勝。


經曰:欲絕也為難治。


若被火者,則火助風溫成熱,微者熱瘀而發黃;


劇者熱甚生風,如驚癇而時螈 也。


先曾被火為一逆,若更以火熏之,是再逆也。


一逆尚猶延引時日而不愈,其再逆者,必致危殆,故云促命期。


病有發熱惡寒者,發於陽也;


無熱惡寒者,發於陰也。


發於陽者(趙本無「者」字)七日愈,發於陰者(趙本無「者」字)六日愈。


以陽數七,陰數六故也。


陽為熱也,陰為寒也。


發熱而惡寒,寒傷陽也;


無熱而惡寒,寒傷陰也。


陽法火,陰法水。


火成數七,水成數六。


陽病七日愈者,火數足也;


陰病六日愈者,水數足也。


太陽病,頭痛至七日已(趙本作「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


若欲作再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


傷寒自一日至六日,傳三陽三陰經盡,至七日當愈。


經曰:七日太陽病衰,頭痛少愈;


若七日不愈,則太陽之邪再傳陽明,針足陽明為迎而奪之,使經不傳則愈。


引用: http://jicheng.tw/jcw/book/%E8%A ... F%92%E8%AB%96/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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