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飲香灰水性侵 更一審改無罪】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林姓男子被控拿香灰水給女網友喝,再予性侵,一審被判4年3月,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女方指訴有瑕疵,證據不足改判無罪。
判決指出,有性侵前科的林男被控在民國98年11月初在網路聊天室結識女網友,雙方邀約於11月7日凌晨在新北巿樹林火車站見面,林男見女方後,即藉詞「妳背後跟有髒東西」,導致運勢不佳。
林男帶女方到廟宇拜拜「解煞」,再將水杯中摻有香灰的水給女方飲用,女方喝完後,因感到身體不適,全身無力,雙方便前往旅館休息,林男涉嫌對女方性侵得逞。
新北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等罪判林男4年3月徒刑,林男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林男再提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女方指訴有瑕疵,證據不足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高院指出,林男從警詢至原審期間供詞反覆,於警詢否認與女方見面,後來承認有見面聊天,原審則改稱與女方是援交,因此林男供詞不可採信。
高院表示,女方指訴與林男前往旅館的過程,及她在性行為時,是否有清楚意識,前後說法不一,且女方是在案發後4天才報警,在案發時並未立即前往醫院採尿檢驗,無從得知她喝的符水是否被下藥,旅社太過老舊沒有監視器,無法得知她當時精神狀態。
高院指出,依女方指訴,遭到林男性侵後,雙方一起洗澡,再一起搭計程車離開,可見女方當時應有相當意識,且有配合的情形,因此難認林男有違反女方意願而發生性交。
引用:http://n.yam.com/cna/society/20130724/20130724634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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