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禮注疏 卷第十九】
餼之以其禮,上賓大牢,積唯芻禾,介皆有餼。
(凡賜人以牲,生曰餼。
餼猶稟也,給也。
以其禮者,尊卑有常差也。
常差者,上賓、上介牲用大牢,群介用少牢。
米皆百,牲陳於門內之西,北面。
米設於中庭。
上賓、上介致之以束帛,群介則牽羊焉。
上賓有禾十車、芻二十車,禾以秣馬。)
[疏]『餼之』至『有餼』。
註『凡賜』至『秣馬』。
釋曰:此謂主國所致禮。
云『凡賜人以牲,生曰餼』者,言『凡』者,總解諸文。
案此下經云:『主國使卿歸饔餼五牢』,云『飪一牢,腥二牢,餼二牢,陳於門西』。
鄭註云:『餼,生也。
牛羊右牽之。
豕,東之。』
是牲生曰餼,上介及士亦皆牲生為餼。
《論語》云:『告朔之餼羊。』
鄭註亦云:『牲,生曰餼。』
《春秋傳》云:『餼臧石牛。』
服氏亦云:『牲生。』
是凡牲生曰餼。
《春秋》僖三十三年鄭皇武子云:『餼牽竭矣。』
服氏以為腥曰餼,以其對牽,故以餼為腥。
《詩序》云:『雖有牲牢饔餼。』
鄭云:『腥曰餼。』
以其對生是活,故以餼為腥。
又不為牲生者,鄭望文為義,故註不同也。
『餼猶稟也給也』者,於賓為稟,稟,受也。
於主人為給,給,賓客也。
云『以其禮者,尊卑有常差。
常差者,上賓、上介牲用大牢』,經不言上介,知與賓同大牢者,若上介與群介同,當為介皆少牢,是以下文『大夫餼賓』,云上賓、上介皆大牢,米八筐,眾介皆少牢,米六筐,是上介與賓同之義也。
云『米皆百』以下,盡二十車,皆約下文君使卿致饔餼禮。
若然,上介與賓同大牢,依大夫餼賓禮,米不依大夫餼賓,與上介米八筐而依君致饔餼者,以此經有芻禾,大夫餼賓禮無芻禾,故還依主國歸饔餼之禮也。
案下歸饔餼,上賓、上介米陳於門內,眾介米百設於門外,鄭不言者,略而不辨之也。
云『上賓、上介致之以束帛,群介則牽羊』者,案大夫餼賓禮,使老牽牛以致之,上介亦如之。
不依此依歸饔餼者,以其彼此皆是國君禮,唯牽以行道之,不依歸饔餼之法,致之用束帛,宜與歸饔餼同也。
云『群介則牽羊焉』者,致禮於士,無用束帛之法,但歸餼則用大牢。
禮盛,宰夫朝服,牽牛以致之。
此眾介皆少牢,當與大夫餼賓,少牢亦牽羊以致之同也。
無正文,故言『則』也。
『上賓有禾十車,芻二十車』,亦與下歸饔餼同也。
若然,大牢則上介與上賓同,芻禾不同者,以經上賓云『唯芻禾』,言『唯』著異,明上介無也。
但下文設飧時,大夫之禮禾視死牢而已,此餼賓用生牢,不用死牢,得有禾者,此過國致禮,異於常禮,故生致而有芻禾也。
以芻薪倍禾,故禾十車,芻二十車也。
士帥,沒其竟。
(沒,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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