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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本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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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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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3:03:0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五


若舞,則《勺》。

 

(《勺》,《頌》篇,告成《大武》之樂歌也。

 

其《詩》曰:『於鑠王師,遵養時晦。』

 

又曰:『實維爾公允師。』

 

既合鄉樂,萬武而奏之,所以美王侯,勸有功也。)

 

[疏]『若舞則勺』。

 

註『勺頌』至『功也』。

 

釋曰:言『若』者,或為之舞,或不為之舞,在於君意,故以不定而言。

 

云『舞則《勺》』者,謂為之舞,則歌《勺》詩以為曲。

 

云『《勺》、《頌》篇,告成《大舞》之樂歌也』者,《勺》詩序文。

 

云『其《詩》曰:「於鑠王師,遵養時晦」』者,鑠,美也,言於呼美武王之師;

 

遵,循也,循養晦昧之,紂三分天下猶服事於殷。

 

又曰『實維爾公允師』者,公事允信也,言武王伐紂,實維汝武王之事,信得用師之道。

 

云『既合鄉樂』者,以文承合鄉樂之下,故知既合鄉樂也。

 

云『萬舞而奏之』者,釋經舞時,作周萬舞之舞,而奏《勺》詩。

 

宣八年《公羊傳》云:『壬午,猶繹,萬八去。』

 

《傳》曰:『萬者何?

 

幹舞也。』

 

謂秉幹舞以奏《勺》詩也。

 

云『所以美王侯,勸有功也』者,天子諸侯作之,是美王侯,亦所以勸有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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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3:03:4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五


唯公與賓有俎。

 

(主於燕,其餘可以無俎。)

 

[疏]『唯公與賓有俎』。

 

註『主於』至『無俎』。

 

釋曰:主於燕其餘可以無俎者,對《大射》辨尊卑,公卿皆有俎,其牲用狗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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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3:04:4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五


獻公,曰:『臣敢奏爵以聽命。』

 

(授公釋此辭,不敢必受之。)

 

[疏]『獻公』至『聽命』。

 

註『授公』至『受之』。

 

釋曰:謂若主人獻公,賓媵觶於公,雖非獻,亦釋此辭也。

 

凡公所辭,皆栗階。

 

(栗,蹙也,謂越等急趨君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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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3:05:46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五


凡栗階,不過二等。

 

(其始升,猶聚足連步。越二等,左右足各一發而升堂。)

 

[疏]『凡栗階不過二等』。

 

註『其始』至『升堂』。

 

釋曰:凡堂及階,尊者高而多,卑者庳而少。

 

案《禮器》云:『天子之堂九尺,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

 

《士冠禮》『降三等受爵弁』,鄭註云:『降三等,下至地。』

 

則士三等階。

 

以此推之,則一尺為一階,大夫五尺,五等階;

 

諸侯七尺,七等階;

 

天子九尺,九等階可知。

 

今云『凡栗階不過二等』,言『凡』,則天子九等已下,至士三等皆有栗階之法。

 

栗階不過二等,據上等而言。

 

故鄭云『其始升猶聚足連步』,一也。

 

故《曲禮》云:『涉級聚足,連步以上。』

 

鄭註云:『涉等聚足,謂前足躡一等,後足從之並。

 

連步,謂足相隨不相過也。』

 

此即聚足,一也。

 

天子已下,皆留上等為栗階,左右足各一發而升堂。

 

其下無問多少,皆連步。

 

《雜記》云:『主人之升降散等。』

 

鄭註云:『散等,栗階。』

 

則栗階亦名散等。

 

凡升階之法有四等:連步,一也;

 

栗階,二也;

 

歷階,三也,歷階謂從下至上皆越等,無連步,若《禮記。

 

檀弓》云『杜蕢入寢,歷階而升』是也;

 

越階,四也。

 

越階謂左右足越三等,若《公羊傳》云『趙盾避靈公,躇階而走』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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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3:06:4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五


凡公所酬,既拜,請旅侍臣。

 

(既拜,謂自酌升拜時也。

 

擯者阼階下告於公,還西階下告公許。

 

旅,行也,請行酒於群臣。

 

必請者,不專惠也。)

 

[疏]『凡公』至『侍臣』。

 

註『既拜』至『惠也』。

 

釋曰:云『既拜,謂自酌升拜時也』者,此即上賓得君酬酒飲訖,自酌降拜,升時請旅侍臣。

 

云『擯者阼階下告於公,還西階下告公許。

 

旅,行』者,此約《大射》而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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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3:07:55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五


凡薦與羞者,小膳宰也。

 

(謂於卿大夫以下也。上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絕於賓。羞賓者亦士。)

 

[疏]『凡薦』至『宰也』。

 

註『謂於』至『亦士』。

 

釋曰:云『謂於卿大夫以下』者,以其執冪與羞膳,於君是士,則知此『凡』者,於卿大夫也。

 

云『上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絕於賓。

 

羞賓者亦士』者,鄭意於此言凡,總卿大夫,於文足矣。

 

上文君下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見直言君,不須言賓,以其賓之薦俎與君同,明羞膳亦與君同,不使小膳宰,故云欲絕於賓,為羞賓者亦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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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3:09:3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五


有內羞。

 

(謂羞豆之實,酏食糝食,羞籩之實,糗餌粉。)

 

[疏]『有內羞』。

 

註『謂羞』至『粉』。

 

釋曰:云『謂羞豆之實,酏食糝食』者,《天官。醢人》云:『羞豆之實,酏食糝食。』

 

鄭註云:『酏,《食衍》也。』

 

《內則》曰:『取稻米,舉蚤溲之,小切狼蜀膏,以與稻米為《食衍》。』

 

又曰:『糝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小切之,與稻米,稻米二,肉一,合以為餌,煎之。』

 

是也。

 

云『羞籩之實,糗餌粉』者,《籩人職》云:『羞籩之實,糗餌、粉。』

 

鄭註云:『此二物者粉稻米、黍米所為也。

 

合蒸曰餌,餅之曰。

 

糗者,搗粉熬大豆為之,為餌,之,黏著以粉之耳。

 

餌言糗,言粉,互相足。』

 

是也。

 

糗熬之,亦粉之,其粉搗之,亦糗之,是互相足也。

 

君與射,則為下射,袒朱襦,樂作而後就物。

 

(君尊。)

 

小臣以巾授矢,稍屬。

 

(君尊,不矢。)

 

不以樂誌。

 

(辟不敏也。)

 

既發,則小臣受弓以授弓人。

 

(俟復發也。不使大射正,燕射輕。)

 

上射退於物一,既發,則答君而俟。

 

(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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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3:10:20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五


若飲君,燕,則夾爵。

 

(謂君在不媵之黨,賓飲之如燕媵觚,則又夾爵。)

 

[疏]『若飲君燕則夾爵』。

 

釋曰:『夾爵』者,將飲君,先自飲,及君飲訖,又自飲,為夾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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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3:11:03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五


君在,大夫射,則肉袒。

 

(不襦,厭於君。)

 

[疏]註『不襦厭於君』。

 

釋曰:《鄉射》記大夫對士射,袒襦,此對君,肉袒,故云『厭於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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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3:12:0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五


若與四方之賓燕,媵爵,曰:『臣受賜矣,臣請贊執爵者。』

 

(受賜,謂公卿者酬之,至燕,主人事賓之禮殺,賓降洗,升媵觶於公,答恩惠也。)

 

[疏]『若與』至『爵者』。

 

註『受賜』至『惠也』。

 

釋曰:謂公取二大夫所媵觶上者以酬賓是也。

 

云『賓降洗,升媵觶於公』者,謂上獻士訖,賓媵觶於公,是答恩惠也。

 

相者對曰:『吾子無自辱焉。』

 

(辭之也。對,答也。亦告公,以公命答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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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3:17:5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五


有房中之樂。

 

(弦歌《周南》、《召南》之詩,而不用鍾磬之節也。謂之房中者,後夫人之所諷誦,以事其君子。)

 

[疏]『有房中之樂』。

 

註『弦歌』至『君子』。

 

釋曰:云『弦歌《周南》、《召南》之詩,而不用鍾磬之節』者,此文承四方之賓,燕下而云『有』,明四方之賓而有之。

 

知『不用鍾磬』者,以其此《二南》本後夫人侍禦於君子,用樂師,是本無鍾磬。

 

今若改之而用鍾磬,當云有房中之奏樂,今直云『有房中之樂』,明依本無鍾磬也。

 

若然,案《磬師》云:『教縵樂,燕樂之鍾磬。』

 

註云:『燕樂,房中之樂,所謂陰聲也。

 

二樂皆教其鍾磬。』

 

房中樂得有鍾磬者,彼據教房中樂,待祭祀而用之,故有鍾磬也。

 

房中及燕,則無鍾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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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3:18:5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六


[疏]《大射》第七。

 

鄭《目錄》云:『名曰大射者,諸侯將有祭祀之事,與其群臣射以觀其禮。

 

數中者,得與於祭;

 

不數中者,不得與於祭。

 

射義於五禮屬嘉禮。

 

《大戴》此第十三,《小戴》及《別錄》皆第七。』

 

釋曰:云諸侯將有祭祀之事以下,交出於《射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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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3:20:0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六


大射之儀。

 

君有命戒射。

 

(將有祭祀之事,當射,宰告於君,君乃命之。言君有命,政教宜由尊者。)

 

[疏]『大射』至『戒射』。

 

註『將有』至『尊者』。

 

釋曰:自此盡『西』,論射前預戒諸官,及張侯設樂懸之事。

 

不言『禮』、言『儀』者,以射禮盛,威儀多,故以儀言之。

 

是以《射義》云:『孔子曰:射者何以射?

 

何以聽?

 

循聲而發,發不失正鵠者,其唯賢者乎!

 

若夫不肖之人,則彼將安能以中。』

 

是其射容難,故稱儀也。

 

云『將有祭祀之事,當射』者,按《射義》云:『天子將祭,必先習射於澤。

 

澤者,所以擇士也。

 

已射於澤,而後射於射宮。

 

射中者得與於祭,不中者不得與於祭。』

 

是其將祭必射也。

 

云『宰告於君,君乃命之』者,鄭意不云宰戒百官者,宰先告君,君之使戒,乃戒,即云戒百官是也。

 

云『言君有命,政教宜由尊者』,其經云『戒射』,此戒亦政教之類,故以政教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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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3:21:19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六


宰戒百官有事於射者。

 

(宰,於天子冢宰,治官卿也。作大事,則掌以君命,戒於百官。)

 

[疏]『宰戒』至『射者』。

 

註『宰於』至『百官』。

 

釋曰:按《周禮。

 

大宰職》云:『掌百官之誓戒。』

 

此言宰戒百官,其事同,故鄭以天子冢宰言之也。

 

其實諸侯兼官,無冢宰,立地官司徒以兼之,故《聘禮》云『宰命司馬』,註云:『宰,上卿貳,君事者也。

 

諸侯謂司徒為宰。』

 

是諸侯立司徒兼冢宰之事也。

 

言『大事,則掌以君命,戒於百官』者,《周禮。大宰職》云:『作大事則戒於百官,贊王命。』

 

是鄭之所引,以證宰戒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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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3:25:37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六


射人戒諸公、卿、大夫射。

 

司士戒士射與贊者。

 

(射人掌以射法治射儀,司士掌國中之士,治凡其戒命,皆司馬之屬也。

 

殊戒公卿大夫與士,辨貴賤也。

 

贊,佐也,謂士佐執事不射者。)

 

[疏]『射人』至『贊者』。

 

註『射人』至『射者』。

 

釋曰:上文宰官尊,總戒。

 

此射人司士,色別重戒之。

 

謂若《天官。冢宰》戒百官宗伯、大司寇之等,重戒也。

 

云『射人掌以射法治射儀』者,《夏官。射人》文。

 

云『司士掌國中之士,治凡其戒令』者,此《司士職》文。

 

云『國中之士』,彼士總公卿大夫士而言,此射人巳戒公卿大夫,則司士戒士贊者,唯有士不兼,大夫已上不同者,斷章取義,故與本職不同也。

 

云『皆司馬之屬也』者,射人、司士皆屬司馬,故云司馬屬也。

 

此上下文所云戒者,皆謂祭前旬有一日,知者,《祭統》云:『先期旬有一日,宮宰宿夫人,夫人亦散齋七日,致齋三日。』

 

若然,蔔及戒皆在旬有一日,是《大宰》云:『前期十日,帥執事而蔔日。

 

遂戒。』

 

註云:『前期,前所諏之日也。

 

十日,容散齋七日,致齋三日。』

 

其天子又有天地及山川、社稷、宗廟,諸侯直有境內山川、社稷、宗廟,蔔日及戒皆同也。

 

按《郊特牲》云:『蔔郊,受命於祖廟,作龜於禰宮。』

 

蔔之日,王立於澤親聽。

 

《誓命》又云:『獻命庫門之內,戒百官也。

 

大廟之命,戒百姓也。』

 

註云:『王自澤宮而還,以誓命重相申敕也。』

 

王自此還齋路寢之室。

 

若然,蔔日在澤宮,又至射宮,皆同在旬有一日,空十日,故後日乃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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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3:28:04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六


前射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馬。

 

射人宿視滌。

 

(宰夫,冢宰之屬,掌百官之徵令者。司馬,於天子政官之卿,凡大射則合其六耦。滌,謂溉器,埽除射宮。)

 

[疏]『前射』至『視滌』。

 

註『宰夫』至『射宮』。

 

釋曰:此宰夫戒是再戒之宿,不云『宿』者,辟下宿視滌。

 

何者?

 

宰夫戒是申戒,下宿是夕宿,是以《宗伯》云:『凡祀大神、享大鬼、祭大示,帥執事而蔔日宿,視滌濯。』

 

註云:『宿,申戒也。』

 

此前有射人戒,是七日前期。

 

此宰夫戒是申戒,又知宿是夕宿者,以戒宿同文。

 

明不同日,以其上云前射三日戒,明此非三日,是前一日矣。

 

云『宰夫,冢宰之屬』者,按《大宰》云:『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

 

屬冢宰,故云冢宰之屬。

 

云『掌百官之徵令』者,《宰夫職》文。

 

云『司馬,於天子政官之卿』者,《小宰職》云『四曰司馬,其屬六十,掌邦政』是也。

 

云『凡大射則合其六耦』者,《大司馬職》云:『若大射,合諸侯之六耦。』

 

是將祭而射,故使諸侯為耦。

 

若其餘射,則卿大夫以下為耦也。

 

云『滌,謂溉器,埽除』者,以其諸侯射,先行燕禮,不視滌器,明滌器是射器,及埽除射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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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樓主| 發表於 2013-4-29 13:29:12 | 只看該作者

儀禮注疏 卷第十六


司馬命量人量侯道與所設乏以步:大侯九十,參七十,幹五十。

 

設乏,各去其侯西十、北十。

 

(量人,司馬之屬,掌量道巷塗數者。

 

侯,謂所射布也。

 

尊者射之以威,不寧侯,卑者射之以求為侯。

 

量侯道,謂去堂遠近也。

 

容謂之乏,所以為獲者之禦矢。

 

之伺物,每舉足者,止視遠近,為發必中也。

 

是以量侯道取象焉。

 

《鄉射》記曰:『侯道五十弓。』

 

《考工記》曰『弓之下制六尺』,則此步六尺明矣。

 

大侯,熊侯,謂之大者,與天子熊侯同。

 

參讀為糝,糝,雜也,雜侯者,豹鵠而麋飾,下天子大夫也。

 

幹,讀為犴,犴侯者,犴鵠犴飾也。

 

大夫將祭,於己射麋侯,士無臣,祭不射。)

 

[疏]『司馬』至『北十』。

 

註『量人』至『不射』。

 

釋曰:云『量人,司馬之屬,掌量道巷塗數者』,《量人職》文。

 

量人屬司馬,故云司馬之屬也。

 

云『侯,謂所射布也』者,以其三侯皆以布,以皮為鵠,旁又飾以皮也。

 

云『尊者射之以威,不寧侯』者,即《梓人》云『毋或若汝不寧侯,不屬於王所,故抗而射汝』是也。

 

云『卑者射之以求為諸侯』者,《射義》云『故天子之大射,謂之射侯。

 

射侯者,射為諸侯也。

 

射中則得為諸侯,射不中則不得為諸侯』是也。

 

『容謂之乏』所以為獲者之禦矢者,此云『乏』,《周禮。

 

射人》云『容』,所以為獲者之禦矢,解容乏之義。

 

以其容身,故得禦矢。

 

言乏,矢於此乏匱不去也。

 

云『則此步六尺明矣』,鄭云此者,陰破先鄭,故先鄭註《射人》步謂一舉足為步,於今為半步,故鄭註彼亦引弓之下制六尺以非之也。

 

云『大侯,熊侯,謂之大者,與天子熊侯同』者,《司裘職》云:『王大射則共虎侯、熊侯、豹侯,設其鵠。

 

諸侯則共熊侯、豹侯。』

 

彼畿內諸侯二侯,以熊侯為首,此畿外諸侯三侯,與天子同。

 

不得與天子同其大射時所用物,宜與畿內諸侯同用熊,又與天子熊侯同,故云大侯也。

 

云『參讀為糝,糝,雜也,雜侯者,豹鵠而麋飾,下天子大夫也』者,《司裘》云:『卿大夫則共麋侯。』

 

此則以豹皮為鵠,以麋飾其側,不用純麋,是下天子大夫也。

 

必知以豹為鵠,以麋為飾者,天子卿大夫用麋侯,諸侯卿大夫亦用麋侯,並據己家用之。

 

若助祭,亦射君之第二侯,明君之第二侯用麋飾其側,侯以飾得名。

 

又畿內諸侯第二侯用豹為鵠,故知畿外諸侯亦以豹皮為鵠可知。

 

云『幹,讀為犴,犴侯者,犴鵠犴飾也』者,亦取捷黠意。

 

『大夫將祭,於己射麋侯』者,《司裘》云:『卿大夫共麋侯。』

 

是天子卿大夫。

 

以《孝經》云:『大夫有爭臣三人。』

 

以有臣,故將祭得大射擇士。

 

鄭言此者,以己射用麋侯,又見助君祭,亦射君之麋侯。

 

云『士無臣,祭不射』者,《孝經》云『士有爭友』,不言臣,以仆隸為友。

 

《司裘》卿大夫下不言士,故祭不言士大射。

 

若然,士有賓射、燕射,不得大射,雖不得大射,得與君賓射,故《射人》註不言士者,此與諸侯之賓射,士不與也。

 

若然,諸侯之士亦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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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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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十六


遂命量人、巾車張三侯,大侯之崇,見鵠於參,參見鵠於幹幹,不及地武。

 

不系左下綱。

 

設乏,西十、北十。

 

凡乏用革。

 

(巾車,於天子、宗伯之屬,掌裝衣車者,亦使張侯。

 

侯,巾類。

 

崇,高也。

 

高必見鵠。

 

鵠,所射之主。

 

《射義》曰:『為人君者以為君鵠,為人臣者以為臣鵠,為人父者以為父鵠,為人子者以為子鵠。』

 

言射中此乃能任己位也。

 

鵠之言較,較,直也,射者所以直己誌。

 

或曰:鵠,鳥名,射之難中,中之為俊,是以所射於侯取名也。

 

《淮南子》曰:『幹鵠知來。』

 

然則所云正者正也,亦鳥名。

 

齊、魯之,名題肩為正。

 

正、鵠皆鳥之捷黠者。

 

《考工記》曰:『梓人為侯,廣與崇方,參分其廣而鵠居一焉。』

 

則大侯之鵠方六尺,糝侯之鵠方四尺六寸大半寸,犴侯之鵠方三尺三寸少半寸。

 

及,至也。

 

武,跡也。

 

中人之足,長尺二寸,以犴侯計之,糝侯去地一丈五寸少半寸,大侯去地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

 

凡侯北面,西方謂之左。

 

前射三日,張侯設乏,欲使有事者豫誌焉。)

 

[疏]『遂命』至『用革』。

 

註『巾車』至『誌焉』。

 

釋曰:上文直命量人量侯道,及乏遠近之處,此經論張侯高下之法也。

 

云『設乏西十北十』者,《鄉射》云:『乏參侯道,居侯黨之一,西五步。』

 

註云:『此乏去侯北十丈,西三丈。』

 

云西十北十,則西與北皆六丈,不得為三分居侯黨之一者,以其三侯入堂深故也。

 

若然,此三侯之下總云西十北十,則三侯之乏皆西十北十矣。

 

西亦六丈者,以三侯恐矢揚傷人,與一侯亦異也。

 

云『巾車,於天子、宗伯之屬』者,《周禮》巾車屬宗伯,故云宗伯之屬也。

 

云『掌裝衣車』者,天子五路:木路無革鞔,革路有革無異飾,玉路、金路、象路有革鞔,又有玉金象為飾。

 

孤乘夏篆,卿乘夏縵,皆以物為飾,故云裝衣車者也。

 

云『侯,巾類』者,侯亦有飾,故《鄉射》記云『凡畫者丹質』,及正鵠之飾,故云巾類也。

 

引《射義》者,欲證射以鵠為主也。

 

云『鵠之言較,較,直也,射者所以直己誌』,並下註云『然則所云正者正也』,此取《射義》解之,故《射義》云射者『內誌正,外體直,然後持弓矢審固』,註云『內正外直,正鵠之名出自此』是也。

 

云『或曰:鵠,鳥名,射之難中,中之為俊,是以所射於侯取名也』,並下云『正,亦鳥名。

 

齊、魯之名題肩為正。

 

正、鵠皆鳥之捷黠者』,鄭以正鵠之名有此二義,故兩解之也。

 

云『《考工記》:「梓人為侯,廣與崇方,參分其廣而鵠居一焉」』者,三等皆高廣等,引之者,鄭欲解經見鵠之義,故先知侯鵠廣狹尺寸也。

 

云『則大侯之鵠方六尺』者,以侯道九十弓,弓取二寸,二九十八,侯中丈八尺,三分其侯而鵠居一,故知鵠方六尺也。

 

云『糝侯之鵠方四尺六寸大半寸』者,以侯道七十弓,弓取二寸,則侯中丈四尺,三分其侯,鵠居其一,丈四取丈二,三分得四尺,又於二尺之內取尺八寸又得六寸,又二寸,一寸為三分,總六分,取二分,二分於三分為三分寸之二,三分寸之二即是大半寸,故云糝侯之鵠方四尺六寸大半寸也。

 

云『犴侯之鵠方三尺三寸少半寸』者,犴侯侯道五十弓,弓取二寸,則侯中方一丈,三分其侯,鵠居一焉,一丈且取九尺得三尺,一尺取九寸得三寸,一寸分為三分得一分,則是三分寸之一,三分寸之一則是少半寸,故云犴侯之鵠方三尺三寸少半寸也。

 

云『中人之足,長尺二寸』者,無正文,以目驗而知。

 

云『以犴侯計之』者,以大侯、糝侯高下無文,犴侯云下綱不及地武,則犴侯下綱去地尺二寸,以是從犴侯計之也。

 

犴侯侯中一丈,上下躬及上下舌各二尺,合八尺,是丈八尺矣。

 

又下不及地尺二寸,則犴侯上綱去地丈九尺二寸也。

 

糝侯侯中丈四尺,中上、中下各四尺,得八尺,並之二丈二尺也。

 

鵠居侯中三分之一,則鵠下亦有四尺六寸大半寸,通躬身四尺為八尺六寸三分寸之二矣。

 

張法,糝鵠下畔與犴侯之上綱齊,所謂見鵠於犴。

 

自餘糝侯鵠下畔八尺六寸大半寸,在掩犴侯亦如之。

 

犴侯上犴本去地丈九尺二寸,直掩八尺,上有一丈一尺二寸在,復掩六寸,上有一丈六寸在,復掩三分寸二,唯有一丈五寸三分寸一在。

 

少半寸者,即三分寸一也。

 

言大半寸者,即三分寸二也。

 

故知『糝侯下綱去地一丈五寸少半寸』也。

 

大侯中丈八尺,中之上下各四尺,即八尺矣。

 

中方丈八尺,更加八尺,二丈六尺也。

 

『糝侯去地丈五寸少半寸』,本上綱下綱相去二丈二尺,其舉也上綱去地三丈二尺五寸少半寸也。

 

大侯鵠下畔與糝侯上綱齊,所謂見鵠於糝也。

 

侯中丈八尺,三分之則鵠下亦有六尺,下躬身四尺,一丈矣,則大侯自鵠以下掩糝侯一丈也。

 

自一丈以下猶有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在,是大侯下綱去地亦然,故註於此數也。

 

云『前射三日,張侯設乏』,知『三日』者,前文云前射三日,下云『樂人宿縣』,下云『厥明』,自前射三日以後,論事不著異日,故知張侯與設乏同是射前三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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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十六


樂人宿縣於阼階東,笙磬西面,其南笙鍾,其南釒薄,皆南陳。

 

(笙猶生也。

 

東為陽中,萬物以生。

 

《春秋傳》曰:『大蔟所以金奏,贊陽出滯,沽洗所以百物,考神納賓。』

 

是以東方鍾磬謂之笙,皆編而縣之。

 

《周禮》曰:『凡縣鍾磬,半為堵,全為肆。』

 

有鍾有磬為全。

 

釒薄如鍾而大,奏樂以鼓釒薄為節。)

 

[疏]『樂人』至『南陳』。

 

註『笙猶』至『為節』。

 

釋曰:云『東為陽中,萬物以生』者,陽氣起於子,盛於午,故東方為陽中也。

 

萬物以生,以其正月三陽生,大蔟用事,故萬物生焉。

 

云『《春秋傳》』者,是《外傳》伶州鳩對周景王辭。

 

引之者,證鍾磬為笙之事。

 

『大蔟』者,寅上候氣之管,度律均鍾,金即鍾也,故奏之所以贊陽出滯。

 

云『姑洗所以百物,考神納賓』者,亦據度律均鍾,姑洗在辰,三月百物而出,考神納賓,謂祭祀而有助祭之賓客。

 

但東方陽管唯有此二律,故據此二律言之,是以名東方鍾磬為笙也。

 

云『皆編而縣之』者,言皆者,欲解磬非應律之物,與鍾同言之者,以其釒薄與鼓雖同西面,與鍾同,不編之。

 

而磬與鍾同十六枚而在一ね,與鍾同編又同宮,故兼言磬。

 

是以《磬師職》云:『掌教擊磬,擊編鍾。』

 

註云:『磬亦編於鍾。

 

言之者,鍾有不編,不編者,鍾師擊之。』

 

是其磬與鍾編之。

 

此東方云笙而西方言頌者,以其夷則、無射主西方,成功收藏,故稱頌。

 

頌者,美盛德之形容,故云頌也。

 

但天有十二次,地有十二辰,按《書傳》云:『天子出撞黃鍾之鍾,右五鍾皆應,入剛撞蕤賓之鍾,左五鍾皆應。』

 

左右云五,則除黃鍾、蕤賓並為陽,而應鍾、林鍾已西為右五也,大呂、中呂已東為左五也。

 

云『《周禮》曰:「凡縣鍾磬,半為堵,全為肆」』者,《周禮。

 

小胥職》文。

 

鼓釒薄亦縣,而直言鍾磬者,據編縣者為文。

 

鼓釒薄筍ね之上,各縣一而已,不編之。

 

鄭彼註云『半之』者,謂諸侯之卿大夫士也,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

 

天子之卿大夫判縣,東西各有鍾磬,是全之為肆。

 

諸侯卿大夫雖同判縣,半天子卿大夫,取一相鍾磬分為兩相,西縣鍾,東縣磬。

 

而天子之士特縣,直東有鍾磬,且是全之為肆。

 

諸侯之士直特縣,半天子之士,縣磬而已,或於階,或於東方。

 

又天子宮縣,四面皆有,諸侯軒縣,闕南面,面皆有鍾磬釒薄,及鼓具有也。

 

卿大夫士皆無釒薄者,若有釒薄,則諸侯臣半天子臣,不得具,是以闕之。

 

云『釒薄如鍾而大』者,《特牲》註亦云:『釒薄如鍾而大。』

 

並據《國語》而註之。

 

以言釒薄形如鍾而復大,以大,故特一縣,不編之也。

 

云『奏樂以鼓釒薄為節』者,按《周禮。釒薄師》云:『掌金奏之鼓。』

 

註云:『謂主擊晉鼓,以奏其鍾釒薄也。』

 

以此言之,則先擊鼓,後擊鍾釒薄,皆是與樂為節,故鄭註以鼓釒薄為節,不言鍾磬,已註解,故不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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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第十六


西階之西,頌磬東面,其南鍾,其南釒薄,皆南陳。

 

一建鼓在其南,東鼓。

 

朔鼙在其北。

 

(言成功曰頌。

 

西為陰中,萬物之所成。

 

《春秋傳》曰:『夷則所以詠歌九則,平民無忒。

 

無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軌義。』

 

是以西方鍾磬謂之頌。

 

朔,始也。

 

奏樂先擊西鼙,樂為賓所由來也。

 

鍾不言頌,鼙不言東鼓,義同,省文也。

 

古文頌為庸。)

 

[疏]『西階』至『其北』。

 

註『言成』至『為庸』。

 

釋曰:言《春秋傳》者,亦是《外傳》文。

 

云『詠歌九則』者,謂六府三事,九功之德是也。

 

以此九則平民,使無差慝。

 

云『無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者,哲人,謂後稷,後稷以稼穡之功成於季秋,先王之業,以農為本,故云示民軌義,謂軌法義理也。

 

云『先擊西鼙,樂為賓所由來也』者,解先擊朔鼙之意,賓向外來,位在西,其樂主為樂賓,故先擊朔鼙、應鼙應之也。

 

云『鍾不言頌,鼙不言東鼓,義同,省文也』者,決上東方言笙鍾,應鼙言南鼓,此當言頌鍾東鼓,義與上文同,亦合有,而不言者,省文也。

 

云『古文頌為庸』者,此雖疊古文不從,亦通義,是《尚書》云:『笙庸以。』

 

笙東方,鍾磬西方。

 

是庸亦功也,亦有成功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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