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UNFCCC)補充規範,於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開之「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COP3)制定,並於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在「京都議定書」中,明訂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例如:2008-2012年期間,所有已開發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要比1990年平均減少5%。
議定書中所指的「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類(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等六項。
依排放量及發展程度,各國減量目標不同;
經由議定書中之執行機制,有些國家甚至增加排放量,例如:歐盟15國與東歐以減量8%為目標,日本、加拿大等國減量6%,澳洲卻能增加排放量8%、冰島增加10%、挪威增加1%。
為能激勵各國設法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京都議定書」也採用經濟手段,以經濟效益及市場機制,納入減量計算。
主要機制有三類:(一)排放交易(emissiontrading):也稱「碳市場」,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附件一國家」經由交易,向排放量尚未達到容許排放配額的國家,取得剩餘之排放配額;
(二)清潔發展機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容許附件一國家,向非附件一國家(開發中國家),提供技術或資金,協助開發中國家進行溫室氣體排放減量,並因此取得「減量額度認證」(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CER);
(三)共同減量(JointImplementation,JI):容許附件一國家,以推動跨國共同排放減量獲抑制改善計畫,取得「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ReductionUnits,ERUs),並可轉讓,以促進綠能投資及技術轉移。
我國政府為因應「京都議定書」的發布,在1998年5月曾召開「全國能源會議」,並得到多項共識,包括下列兩點目標:(一)至2020年,CO2減量將比根據過去趨勢情境(Businessasusual)減量24%至48%;
(二)至2020年為止,能源效率(或能源生產力)應每年增加1.2%。
但是臺灣在1996-2002年六種溫室氣體淨排放量的成長卻增加達61%;
在國際環保團體「德國看守協會」與「歐洲氣候行動網」公布的「氣候變遷績效指標」中,臺灣也由2008年之32名,至2009年下降至47名;
可見仍有極大的努力空間。
目前政府各部門及科研與教育單位,皆積極推動「節能、減碳」研究與行動,例如,「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由行政院環保署統一進行監督與管理,範圍包括經濟部轄下相關能源事業及產業;
經建會亦推動「低碳島示範計畫」、國科會及教育部等科研與教育宣導計畫等,皆期能促進整體之提昇與改進。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006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