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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賽爾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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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16 17:10: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巴賽爾公約

 

巴塞爾公約(BaselConvention)為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的國際公約,於1992年正式生效。

 

公約主要目的,是為確保各國擁有禁止有害廢棄物進入或過境其領土範圍之權力,並依據條文規範越境秩序,以防止因有害廢棄物跨國運送交易行為,使人類健康及環境受到破壞。

 

藉由公約加強國際合作,提升各國工業減廢及環境無害管理技術能力。

 

為因應巴塞爾公約,我國有害廢棄物之管制分成三部分,首先為應嚴加管制之有害廢棄物,共45類管制項目,與歐盟之紅色管制清單類似,且採表列與製程認定並用之方式;

 

第二部分係管制家庭廢棄物及其焚化後之灰燼;

 

第三部分為有害特性認定準則,共14類。

 

為有效管制廢棄物輸入輸出本國境內,並遵守聯合國「巴塞爾公約」對於有害廢棄物越境管制之精神,我國於1993年全面禁止廢五金輸入,並於同年發布施行「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2003年修正發布為「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管制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行為。

 

截至2010年9月止,環保署並未核准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國內。

 

自2005年至2009年,實際輸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共約33.6萬公噸,包括:電鍍污泥、廢含鎘電池、含汞之廢照明光源、多氯聯苯廢棄物及混合五金廢料等。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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