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姆薩爾國際濕地公約】 「拉姆薩爾溼地公約」全名為「特別是作為水鳥棲息地之國際重要濕地公約」(TheConventiononWetlandsofInternationalImportance),簡稱「拉姆薩爾公約」或「溼地公約」(TheConventiononWetlands),係1971年於伊朗拉姆薩爾(Ramsar)簽訂,於1975年生效。
公約要求各簽約國與世界「承認人與環境互相依存」,闡明溼地之重要性,包括「可調節水系、清潔水質、為化育特有動植物群落之重要棲地(尤指水鳥之棲地)」,並指出溼地為經濟、文化、科學及遊憩之珍貴資源,一旦遭破壞便難以復原,因此必須停止對濕地之侵害,以避免溼地生態繼續消失。
溼地公約要求各國能制訂完善且具前瞻性之國家政策,結合國際間之協調行動、進行溼地生態調查與研究,訂定相關保育計劃,使濕地及其動植物群落得以保存。
依據此公約,各締約國須在其領土內劃定適當之溼地,以列入國際重要溼地名單(或稱「拉姆薩爾濕地」,RamsarSites)。
國際濕地「名單」係依該公約第8條所成立之機構擬定,各溼地之範圍須予確切說明,並於地圖上予以標示,與溼地接鄰之河岸及海岸地區,以及溼地內之海島、或海水淹沒之地區其水深在低潮時不超過六公尺,特別是對水鳥之棲息有其重要性者,均可予以併入;
溼地名單之選列,係根據其在生態學、植物學、動物學、湖沼生物學或水文學上之國際重要性而定;
任何季節對於水鳥具有國際重要性之溼地,均應予以優先選列。
溼地被列入名單,並不侵害締約國對其領土內溼地之主權。
截至2011年,全球共有160國家執行「拉姆薩公約」,劃設國家重要濕地,「拉姆薩爾濕地」共有1,950處,總面積涵蓋190,136,612公頃地表面積。
臺灣濕地保育主要是依據自然保育相關法規劃定,內政部自2010年起研擬「濕地法」(草案),目前仍處於研商修正中。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006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