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組織派別總論】 宗教組織派別的研究與分類牽涉到宗教的定義。
一般對「宗教」的定義是具有創教教主、神學教義、有信徒入教儀式、教會組織、有經典足資學習。
有了這五項具體而且有形的條件,用來判斷某一特定宗教的組織與派別,便不會有失誤。
但是當一個「宗教」無法具足這五項條件的時候,我們要如何判斷其組織派別呢?
世界五大宗教(基督教、天主教、猶太教、佛教、伊斯蘭教)之外的許多民族宗教並不符合上述定義,也不具足上述五項條件,華人的民間宗教便是其中之一。
民間宗教既非佛教,也非道教,也非儒教,而是儒、釋、道、巫的綜合,長期以來並不被認為是一個宗教。
然而,佔臺灣總人口80%的人,屬於民間宗教的信徒,學界對民間宗教也有很多的研究成果。
因此,需要採行較為寬廣的「宗教」定義,以便將民間宗教納入討論。
既然要將民間宗教也納入討論,那麼,「組織派別」也要採取寬廣的定義,以便容納民間宗教內許多「隱形的」信徒組織。
壹、組織派別與宗教團體佔臺灣總人口80%的民間信仰信徒,究竟有多少人主觀上知道自己是教徒?
誰是民間宗教的教徒?
是否因為臺灣現代化之後而減少?
是否因為臺灣最近幾年成立許多新興宗教,而流失民間宗教的信徒?
尤其民間宗教並無具體的入教儀式,如何計算其信徒總數?
如何計算其信徒數目之變遷消長?
其次,民間信仰有多少寺廟?
神壇、宮、觀、府、館、庵、巖、精舍、蘭若種種名稱,都要加以計算嗎?
這些崇拜場所並不向政府機關登記,官方缺乏足資統計之資料。
很多這類宗教場所外貌並不起眼,躲在巷弄之間,也不掛招牌,無從查證或計算。
這些場所更是生滅快速,隨時從宗教市場競爭中出現或消失,難以追索。
第三,近年成立的「臺灣寺廟金蘭會」、「保生大帝聯誼會」、「媽祖聯誼會」等團體算是民間宗教的組織派別嗎?
民間宗教、道教與已經中國化的佛教所聚合成的華人宗教的「信徒」與寺廟組織有何特質?
與西方宗教的「信徒」與教會組織有何差異?
以上問題的回答除了牽涉到對宗教的定義,跟著而來的,即是牽涉到對宗教組織派別的定義。
廣義的宗教團體,涵蓋各宗教的組織派別。
宗教團體可以包括地緣性質的教區堂區,各宗教成立的社會福利機構,神職人員的修行組織如修院、修會,神職人員的學習與養成團體如佛學院、神學院,神職人員與信徒的靈修團體,宗教出版文教團體,各宗教成立的學校,各宗教成立的廣播電臺或平面立體媒體,信徒團體如青年會、婦女會,各宗教成立的醫院,各宗教成立的基金會等等。
然而限於百科全書的容量有限,我們僅選擇其中部分做成詞條。
大要分成三類,一是由神職人員組成的團體,二是由信徒組成的團體,三是由神職人員與信徒結合組成的團體。
若是依照宗教團體成立的目的來分類,則有(一)主導宗教傳教方針的上層組織,聯合性宗教組織,例如中華民國佛教會、中華民國道教會、回教協會、臺灣寺廟金蘭會、中華道教玄天上帝弘道協會。
(二)為了闡揚教義,教導信徒的傳教組織、教會組織與派別組織,例如臺北靈糧堂、新約教會、道教正一派、佛教臺南開元寺派。
(三)具有舉行儀式的設施,對外開放活動的場所、寺廟、教堂,例如臺北清真寺,佛光山等。
(四)為了神職人員的養成與學習而設立的組織或團體,例如耶穌會、道明會、仁愛修女會。
(五)為了神職人員或信徒學習與交流而設立的組織或團體,例如基督教校園福音團契、基督教青年協會等。
(六)信徒所組成的祭祀組織,例如丁口組織、角頭組織、輪祀組織等。
(七)宗教所設立的慈善機構,例如紅卍字會。
若是依照各宗教向政府登記的立場來分類,在宗教團體法中有三類規定:(一)規範宗教聚會所的硬體,例如信徒聚會舉行儀式的場所與建築物,如寺廟、教堂。
(二)宗教社會團體法人,可以再分成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認可的宗教社團法人,兩者標準不一,前者需要具備1百個發起人,橫跨13個縣市,或30個宗教團體加入,才可以成為中央政府認可的宗教社團法人。
(三)宗教團體基金會,可以再分成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認可的宗教團體基金會,中央政府認可的基金會至少擁有基金3千萬元整,地方政府認可的基金會至少擁有基金1千5百萬元整。
依照目前法令,中央政府有兩個主管宗教團體的機關,一為內政部社會司,另一個為內政部民政司。
至2008年為止,向社會司登記為「全國性社會團體」中的宗教團體有481個;
向民政司登記為「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有13類宗教團體,涵蓋152個財團法人。
在民政司宗教輔導科申請為「全國型的宗教」有26個,其中傳統宗教有6個,「新宗教」有20個。
日本明治維新以後,新興宗教組織蓬勃出現,通過宗教法人法之後,有18萬3千個法人。
在地方有18萬個宗教團體法人,在中央有3千個宗教團體法人。
只要有教徒,宗教單位即可免稅,導致全國總教徒是全國總人口的兩倍,因為一個人可以登記參加一個以上的教團。
未來臺灣如果沒有對新宗教從事規範,說不定也會走向日本的道路,因此內政部委託學術界研究,欲對宗教團體訂定客觀的評估衡量標準,宗教團體應該要有一定的規模,才可以向國家中央政府機關取得認證。
新宗教向內政部申請之後,內政部委託大學代為舉辦公聽會,最後才決定是否通過申請。
例如內政部在2004年委託真理大學辦理「萬宗」、「乾坤教」、「中華玉線玄門真宗」等三個新宗教的申請案件,其中僅有「中華玉線玄門真宗」通過申請。
貳、宗教組織派別的差異與變遷宗教組織因各大宗教內部的教義與教規、臺灣的歷史發展、臺灣的地理位置與臺灣政府之宗教政策等因素之不同,而會有所差異與變遷。
例如在臺灣佔有總人口約80%的民間宗教,卻因為缺乏獨立教義與其他種種因素,未曾在政府主管機構登記其宗教別,而一直被劃分到佛教或道教,分由佛教會或道教會管轄。
然而民間宗教在學術界卻一直以「漢人宗教」(Chinesereligion)的範疇被視為華人宗教的主流,因而也是研究議題的主軸。
不同時期的臺灣歷史會影響教派的變遷:日治時代的臺灣佛教因為符合日本國內的佛教文化,而有比較自由與活潑的傳教機會,道教則有意被忽視,民間宗教則被日本人視為廣義道教。
日治時期,臺灣民間盛極一時的在家持齋修行的龍華教、金幢教、先天教三教,被日本總督府的調查人員統稱為「齋教」,其下再區分為龍華派,金幢派,先天派。
在1945年之後,則被中華民國佛教會逐漸改併到佛教組織,例如至今在中國佛教會之下仍有「佛教龍華派」。
同樣的,日治時期佛教之下再區分為臨濟宗、曹洞宗,1945年之後,也統歸到中國佛教會之下,不再另外成立宗派,而只是佛教內的不同修行法門。
近年在臺灣成立的新宗教,在其他地區可能是舊宗教,例如創價學會的前身「日蓮宗」,在日本已經流傳幾百年,一貫道與其前身先天道在中國大陸已經傳了一、兩百年,山達基教會(Scientology)1954年在美國洛杉磯成立,1988年傳入臺灣,2003年獲得內政部同意成為臺灣地區第25個新宗教。
政府的體制與宗教政策會影響教派組織的成立與否。
1989年解嚴之前,臺灣政府的宗教政策比較保守,並不鼓勵新宗教的登記或成立。
解嚴之後,新宗教的成立與登記相當自由,而許多宗教組織可以登記為社團法人,也可以登記為財團法人。
臺灣地區1989年後至2000年,宗教性質的社會團體數目成長1025倍,顯見政府宗教政策的影響巨大。
事實上,臺灣的宗教法規仍然沿用1929年(民國18年)制訂的「「監督寺廟條例」規定,1983年提出的「宗教保護法草案」尚未通過實施。
宗教組織的登記雖大幅成長,相關的法規並不健全,政府的監督角色仍然明顯。
再者,雖然宗教組織或團體大幅成長,但是信徒不見得隨之增加,根據中央研究院1999年第三期第五次「臺灣地區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資料顯示,84%的受訪人參加過新興宗教團體舉辦的活動,但是只有3%的受訪人自認為是新興宗教團體的信徒。
大部分的新興宗教團體僅擁有「小眾」的信徒,僅只有上萬名信徒的團體乃是常態,亦即多數人仍然安於傳統宗教,偶或參加新興宗教團體的活動,偶或進入新興宗教團體成為會員,卻很少成為終身信徒。
而臺灣多數新興宗教團體仍是出於傳統民間宗教的重新組合,或是重新詮釋,或是轉化而來,例如中國儒教會、玄門真宗教會都是從鸞堂系統轉化而來;
清海無上師的「中華民國禪定學會」、妙天禪師的「印心禪學會」、盧勝彥的「真佛宗」則都是傳統佛教的轉化。
或許因為新興宗教團體擁有的信徒人數不多、新興宗教團體多數不脫傳統宗教的教義與教理等兩個因素,因而學界對臺灣地區宗教的教派分裂的研究不如西方學界重視。
參、教派分裂原因西方學界重視教派分裂的研究有其歷史原因。
基督宗教的發展歷史顯示神職人員或信徒對教義的詮釋可以有非常大的差異,甚至衝突,其結果可以導致新宗教的成立,例如1054年東方的希臘教會與西方的羅馬教會分立。
16世紀在歐陸及英國各地發起的改教運動成功者為了區別於舊教(大公教、天主教),而稱抗議宗、復原教、更正教或新教。
在德國有路德的信義宗、英國有英國國教安立甘(聖公會),新教徒繼續分裂出長老會、浸信會、貴格會、衛理公會等;
甚至到目前基督新教在全球分裂出有2萬5千個教會,任何一種對聖經的解讀與詮釋,均可以成立一個新教會。
國外教派分裂的原因主要是對教義的不同詮釋、宗教組織領導權威分裂、信徒的宗教需求與宗教服務分歧、社會環境與法律規定有助於新教派出現。
在西方宗教派別,從大到小,從上到下,大約可以區分為:「宗教」(religion)、「教派」(denomination)、「宗派」(sect)與「崇拜」(cult)四者,此四者均可以籠統地稱為「教會」。
「宗教」指的是廣義的基督宗教,包括基督新教與天主教。
「教派」指的是已經納入基督教主流,教義的正統性及宗教組織的建立都獲得相當程度的承認,如長老會、浸信會、貴格會。
而「宗派」則是指尚未被主流教會所承認的宗教運動團體;
然而現今已經被承認為「教派」者,最初也有曾經被視為「宗派」者。
至於「崇拜」則是比宗派更為邊緣性的宗教團體,而且「崇拜」這個名詞在西方是帶有輕蔑貶抑的意味。
也有學者(Yinger1946)認為「教派」、「宗派」、「崇拜」之間的差別,實為社會階級之差別,例如被欺壓的劣勢人群成立崇拜團體(cult),此一崇拜團體成立多年之後逐漸上昇為宗派(sect),宗派多年之後更進一步上昇為教派(denomination),回過頭來壓抑後起的劣勢人群所新成立的崇拜團體(cult),一再地循環此一過程。
除了從社會階級來看教派分裂的成因之外,西方教會採取嚴格的教徒排他主義(exclusivism),教徒入教儀式嚴格,受洗為我教派者不得再受洗為其他教派,若是脫離原先教派,改換成其他教派,稱為改宗(conversion),被視為相當慎重之事。
因而,在西方教派組織之分裂與區別是具有極大意義的。
然而,華人的傳統宗教,無論是民間宗教,或儒教、或道教、或佛教,以及其所衍生的各教派,這些宗教或教派或無入教儀式,或有入教儀式(佛教稱為皈依儀式),並未採取排他主義,信徒一生當中轉換於各教之間,自由而隨意,並未有改宗或叛教的觀念或制裁。
因而原先在西方的「改宗」概念,在臺灣若要加以使用,便需擴大成為包括(一)改變原信奉宗教、(二)信仰內容的調整改變、(三)祭祀對象的改變;
尤其是祭祀對象改變在臺灣最常見。
在臺灣,崇拜民間宗教的媽祖,改信一貫道崇拜母娘,繼而再改信佛教崇拜觀音菩薩者比比皆是。
故而相對來看,在華人世界教派組織之分裂與區別便不是很被重視。
那麼,近年來脫胎於傳統宗教的諸多臺灣新興宗教為何要成立?
臺灣解嚴之後對於宗教自由的政策幅度大於中國任一朝代。
任何宗教團體都可以向內政部登記,這種宗教自由政策多少鼓勵了宗教組織與教派之登記與成立。
其次是宗教團體向內政部登記之後,有利於宣教、傳教與吸收成員。
然而臺灣民眾仍然隨意遊走於各宗教或各教派之間(基督宗教與伊斯蘭教例外),並不是很在意各宗教之區別,甚至是採取多重認屬主義(multipleaffiliation-ism)。
使得一個人可以同時參加多個宗教組織,甚至多個宗教,任意自由地出入其間。
例如一個人可以同時膜拜關聖帝君、釋迦牟尼佛、王母娘娘。
或是一個人同屬於道教、中國儒教會、玉線玄門真宗教會,並行不悖。
肆、擴散性宗教與隱形組織宗教組織因各大宗教內部的教義與教規,所處之地理位置、所發展之歷史傳統與各地政治之宗教政策等等因素之不同,而有著形形色色、複雜紛紜的組織與派別出現。
若是依照社會學者楊慶堃對宗教的分類,宗教可分為制度性宗教(institutionalreligion)與擴散性宗教(diffusedreligion)兩大類,前者如世界五大宗教,後者如中國宗教。
宗教的組織,也因此可以有兩大類,制度性宗教的組織,多數是有著明文規定,其宗教組織獨立存在,與其他社會組織有著清楚的劃分。
擴散性宗教的組織,則多數缺乏明文規定,經常是依附在其他性質的社會組織之內,而缺乏其獨立區辨性。
我們可以進一步衍生,制度性宗教的組織,其存在具有常態性質,有的甚且具有嚴密的上下科層關係,上層組織掌有經費統籌分配、神職人員的調動遷移、新教堂之設立等權限,例如梵蒂崗教廷。
而擴散性宗教其組織的存在,除了是依附在一般社會組織之內者(例如祭祀公業是依附在家族組織之內),有些則是依需要而成立,活動一結束,組織也隨之解散,並不具有常態性質,例如民間信仰的丁口組織、轎班會。
事實上,多數的漢人的宗教組織,如神明會者,並不一定形成具體有形的團體,經常是有活動需要時才形成功能性團體,一旦達到功能,可以隨時解散。
所以我們看到進香時節可以有成千上萬的香客團體,香期結束則化整為零,等待下一個香期的到來,才又會具體成形為一團體。
這樣的組織型態可以稱之為「隱形組織」,以相對於西方的宗教組織型態。
人類學者王崧興在討論中國的宗族制度時,也認為其特色是「有關係,無組織」,亦即每一個漢人心目中都有一個理想的系譜形式的宗族,但是並非每個人均有機會或能力建立一個具體有形的宗族。
當政治經濟條件成熟,或面臨外敵等社會因素時,可以促成宗族的成立。
而一般平民百姓無能力形成宗族,並不表示他們心目中沒有宗族,有朝一日,只要有任何契機,譬如爭水源或墳地糾紛,心目中的宗族即可以具體形成有形的宗族團體。
傳統中國社會的分類械鬥經常可以見到這種現象。
上述兩例可以說明,具體的團體或組織,並非漢人社會內各種組織的主要形式,隱形或是不成形的「關係」才是重點。
平常多多建立各種人際關係,並且累積許多社會關係,例如鄰里關係,親屬關係,同鄉、同輩、同一年科考、同學、同事、同宗等各種社會關係,如果不夠,還可以人為地結拜成兄弟,稱為「換帖兄弟」,義結金蘭,或是認「乾親」;
就這樣層層堆疊,親上加親,靠許多人情債或禮物往來等維繫。
一旦有需要時,就在這些既有的社會關係中,拿捏一些,盤算一下,可以動用到哪一些社會關係來完成一項活動或事物?
表現在漢人的企業合作團體、樁腳地方政治團體、宗教神明會、親屬宗族團體等,都可以看到類似的情形。
此處再舉兩種組織來說明民間宗教的「隱形組織」性質。
民間宗教的「祭祀圈」類似西方天主教的「堂區」,但是二者之間差異頗大:祭祀圈並無成文規定,亦無資料文獻可以記錄或查詢。
「祭祀圈」僅存在於廟方主事者每一年收取祭祀經費時的「題緣簿」,簿子上面所記錄的戶數、丁口數目,而間接形成一個地理範圍。
祭祀圈也存在於廟方聘請道士或(小法)法師豎立的五營範圍;
祭祀圈也存在於信徒心目中,但是並非每一位信徒都明白知曉同屬一祭祀圈的成員。
祭祀圈絕對不存在於政府或官方記錄文字中。
祭祀圈可以因為地理變化或人口變化而擴大或縮小,但是其變化也僅存於人們記憶中,靠著口述歷史來重建。
祭祀圈內的人口多數是世代居住者所自然形成的向心力,祭祀圈本身無法約束成員的脫離、加入或遷移;
尤其臺灣社會快速變遷之後,人口流動頻繁,許多公廟無法再收取丁口錢,僅能讓區域內的信徒自由樂捐,或收取少數固定金額權稱丁口錢。
公廟逐漸失去與居民(信徒)之間的固定性、約束性、全體性。
民間宗教的神明會類似西方的信徒組織,但是神明會本身為一自主團體,其成立或解散也是採取信徒成員自行決定者,無須經過廟方裁決。
神明會可大可小,小者十多人,大者可以多至兩千多人。
一般來說,神明會可以分成血緣型、地緣型、業緣型三種,三種又各自可以再分為有廟及無廟兩者,合成六種。
六種之中無廟的神明會,其祭祀地點或會員團聚地點通常在宗祠、同業公會或爐主家中。
會員與神明會關係固定而且明確,如同一般志願性社團。
有廟的神明會,與廟方之間也並無強制性關係或經濟關係,基本上每個神明會的經費自給自足,自行招募成員,自行訂定規章,自行舉辦聯誼活動,自行舉辦宗教儀式。
在行政、經濟與宗教權上面,可以說完全獨立自主,此有異於西方教會之信徒組織。
一座寺廟可以有多個神明會,情形有如下:(一)一座廟宇的主祀神明與其他配祀神明均可以被信徒奉祀並各自成立神明會,例如新竹城隍廟的六將聚會、青果敬神會。
(二)一座廟宇的同一尊神明也可以被不同群體的信徒奉祀,而成立多個神明會。
例如土地公廟的紅龜會、神豬會、敬神會,或是大甲鎮(註1)瀾宮的五媽會、六媽會,或是臺北保安宮的老祖會、二祖會、三祖會、四祖會、五祖會、六祖會、平安祖會、白礁祖會、保安祖會等。
這些有廟的神明會,每個神明會與廟方關係並不相等,有的與廟方關係密切,有的與廟方關係疏離,端視其神明會成員與廟方主事者個別人際關係而定,此點亦有異於西方教會之信徒組織。
伍、臺灣戰後所見新教團臺灣的宗教組織派別有兩次躍進與增長,第一次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外地傳入臺灣的教派,例如日本的創價學會,韓國的統一教,伊朗的巴哈伊教。
傳統宗教因時代變遷也有新的教別產生,例如軒轅教、天帝教、天德教的產生以及一貫道的傳入。
第二次躍進與增長是解嚴前後,因為政策鬆綁而鼓勵許多新興宗教組織與團體的成立與登記,例如「亥子道」、「佛乘宗」「真佛宗」;
甚至也有新的教門產生,例如崇拜關聖帝君的新宗教「玄門真宗」。
在內政部民政司登記的26個全國性宗教,傳統宗教有6個,分別是佛教、西藏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回教,「新宗教」有20個,依序是理教、天理教、軒轅教、巴哈伊教、天帝教、一貫道、天德教、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真光教團、世界基督教統一神靈協會、亥子道宗教、儒教、太易教、彌勒大道、中華聖教、宇宙彌勒皇教、先天救教、黃中、山達基教會、中華玉線玄門真宗教會。
這些宗教的最高領導組織,依序是: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會、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道教會、(基督教因為教派眾多,國內並無特定領導組織)、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臺灣地區主教團、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社團法人中華理教總會、財團法人中國天理教總會、財團法人軒轅教、財團法人巴哈伊教臺灣總會、財團法人天帝教與社團法人中華天帝教總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一貫道總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天德教總會、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財團法人真光教團臺灣總會基金會、世界基督教統一神靈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天真亥子道總會、社團法人中國儒教會、社團法人終華民國太易教會、財團法人彌勒大道總會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聖教總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雨普濟協會、財團法人世界紅卍字會臺灣道慈事業發展基金會、(黃中目前僅有臺南新營市(註2)慈德玉寶殿為該教唯一廟宇)、財團法人山達基教會、中華玉線玄門真宗教會。
陸、全球化(globalization)之後的宗教組織現代化之後的臺灣,除了表現在經濟工業化、人口都市化、思維理性化各方面之外,各種宗教人群結社的方式也朝向制度化與組織化的方向前進。
其表現恰好有兩個對立路線,一是不斷地由傳統宗教分化出「新宗教」,一是由傳統宗教中進行聯合整併。
後者多半是保留傳統宗教的面貌,但是以具體有形的新式組織呈現,例如近年來紛紛成立的臺灣保生信仰協會、臺灣媽祖聯誼會、臺灣寺廟金蘭會、臺灣道教聯合會等各式宮廟或神明的聯誼會。
不但可以增加交流聯誼機會,而且可以制定傳教方針,有效地吸收信徒或是保留住信徒,更可以對抗日新月異的社會變遷與信徒需求。
這樣的組織不僅是回應臺灣島內的政治經濟變遷,也是全球冷戰局勢帶來的變遷,臺灣與中國之間不再是兩岸的家務事,臺灣與中國被全球帶動進行和平交流與經濟貿易來往,兩岸宗教交流也是大勢所趨。
這些宮廟或神明聯誼會的成立目的之一,即是舉辦回大陸進香或謁祖的活動,參訪大陸同一神明的寺廟,延伸並擴張臺灣廟宇的勢力到海峽對岸。
另外,因臺灣居民到全球各地移民,加上交通發達,媒體新科技帶來的方便,海外傳教從1950年開始,陸續有佛教團體往海外傳教,其中佛光山、法鼓山與慈濟功德會是佛教界海外分支機構成立最早,也最多的團體。
民間宗教當中,北港朝天宮也往美國舊金山華人社區成立分廟。
一貫道、盧勝彥、清海無上師等新興宗教也紛紛在海外成立支會。
然而多數仍是在華人圈子內傳教,藉著輔導新移民,教育移民子女學習中文,此些宗教聚會場所成為海外華人認同與情感的聯繫場所。
有趣的是,與世界五大宗教的對外傳教使命感不同的是,來自臺灣宗教的海外分支機構比較不積極向非華人傳教。
雖然所舉辦的活動有非華人的友人贊助或參與,但是他們比較少成為中堅或長期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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