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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匪徒刑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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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2 23:41: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匪徒刑罰令」

 

日治前期以嚴刑峻罰來鎮壓社會動亂的法律。

 

日本統治臺灣初期,面對各地紛起雲湧的動亂與反抗,採取嚴厲的鎮壓手段,1895年(明治28年)頒布「臺灣人民軍事犯處分令」與「臺灣住民刑罰令」等法令,對於武裝反抗者均處以死刑。

 

但大多數的反抗者係在戰場以「臨機處分」的名義被殺,僅有少數是依照上述法令經法院審判定罪處死。

 

1898年兒玉源太郎就任臺灣總督之後,確立「匪徒問題正常化」的原則,強化以司法制裁作為鎮壓匪徒的方式,於11月15日以律令第24號公布「匪徒刑罰令」。

 

這部法律概括地將「不問任何目的,凡以暴行或脅迫為達成其目的而聚眾者」均視為匪徒,首謀、指揮者與附和隨從者皆為處罰對象,處罰極為嚴苛,法定刑動輒為唯一死刑,甚至更將效力溯及於法律施行前所發生之行為。

 

1898-1902年間,共有1萬1,950名匪徒遭到殺戮,其中僅有四分之一是經過法律程序。

 

在1902年,匪徒案的被告有將近七成五被判處死刑。

 

臺灣總督府對於匪徒也採用恩威並施的策略,以「免除其刑」來換取匪徒的歸順,但卻經常在表面上以「招降」模式舉行歸順,再故意製造衝突以射殺歸順者,南部的武裝抗日分子林少貓被射殺時,身上即帶著「歸順條件准許證」。

 

此外,司法判決中也有相當多起訴罪名與定罪罪名不符的現象,如以匪徒起訴、但以強盜罪判刑,或以強盜罪起訴、但以匪徒罪判刑的情況,顯示在日治初期,「土匪」所指涉的可能包含武裝抗日者以及社會治安的破壞者。

 

1902年之前,臨時法院或普通法院大量處理涉及匪徒刑罰令的案件,1907年之後,本法令則適用於特定案件,最後一次適用匪徒刑罰令,則是1915年(大正4年)的噍吧哖事件。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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