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獎勵投資條例」】 1960-1990年政府為獎勵投資、加速經濟發展而實施的法令。
在1960年「進口替代」工業化政策的後期制定,獎勵範圍包括製造業、手工藝業、礦業、農林漁畜業、運輸業等,重點在於提倡產品自製率;
其後經濟發展政策轉為「出口擴張」,本條例配合修正,以加速資本折舊並鼓勵公司股票上市;
及至1980年第二次進口替代時期,本條例再度修正,以發展策略性工業為重心。
各階段之獎勵重點不同,惟獎勵工具大致類似,主要包括:減免稅捐、投資抵減、提高保留盈餘額度;
設立行政院開發基金,政策性投資於政府所鼓勵的產業,及指撥營運資金與開發銀行搭配,提供低利貸款;
開發工業區以協助工業興辦人取得土地等。
減免稅捐範圍,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
生產事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從最高限額的32.5%降為18%。
1961年2月公布「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標準」,包括公用工礦、重要運輸事業等合於獎勵標準者,得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對民營企業的快速發展發揮激勵作用。
獎勵項目早期偏重勞力密集的產品,1980年代以後為配合推動策略性工業,大幅增加機械、電子業之項目,對產業結構的調整,產生極大的影響,惟由於產業與經濟發展有其階段性,因此獎勵之重點以產業設立與擴充為目標,如新設工廠5年期間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受獎勵對象須合乎政府所設之條件,但此種選擇產業獎勵的方式,被視為干預市場機制,影響資源之有效利用,因此1990年第三階段獎勵期滿後,不再延長實施,改以功能性(研究發展、汙染防治、員工訓練、行銷)獎勵為主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取代。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