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三七五減租】 台灣自清朝以來,租佃關係一直是個難解的問題。
雖然劉銘傳及日本政府都曾進行「清賦」,日治時期試的是廢大租戶的改革,不合理的租佃關係,仍然是大多數台灣農民身上沉重的負擔。
民國三十八年一月,時任台灣省政府主席的陳誠開始推行土地改革政策,其首要步驟為全面性的減低地租,由於此一減租計畫中所規定的地租上限為年收穫的37.5%,故通稱為「三七五」減租。
三七五減租的內容,依民國四十年所制定的「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主要有以下幾個重點:一、減輕租額負擔:明定佃農對地主之租額,不得高於主要作物全年收穫總量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超過者降低之,不及者不得增加,其他一切有關額外地租負擔,全部取消。
二、保障佃農權利:耕地租約須以書面為之,且地主不得任意片面終止。
三、兼顧地主之權益:保障地主對租金之請求權,如佃農欠租達兩年以上者,地主有權依法收回土地。
其實行過程則採循序漸進方式,在條例通過前的民國三十八年四月,省府即頒布「台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依此辦法,各地紛紛成立半官方性質的「三七五地租督導委員會」,以為減租的實際推動機構;
五月,全面性減租開始,至六月中旬,全省佃約大致登記換訂完成,總計完成換約八十四萬一千筆,規範土地二十五萬六千甲。
三七五減租所獲得的成果極為豐碩,據省政府報告,減租之後的稻產量增加28.67%,農地面積由六十八萬甲擴增到七十七萬甲,農民購地面積也增加一倍,更重要的是國民黨政府在此次改革中獲得了諸多佃農的支持,因此穩定了其在台灣的基礎。
三七五減租實行至民國四十二年,因耕者有其田計畫的推行而被逐漸取代。
然而,租佃問題並沒有如政府宣傳般的完全解決,時至民國七十二年行政院對台灣土地現況調查時,仍有八萬戶佃農依附於三七五減租辦法保護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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