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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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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2 22:16: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

 

以推動中華民國農村復興為目的而成立的專業機構。

 

簡稱農復會。

 

依據美國「一九四八年援外法案」(ForeignAssistanceActof1948)之「援華法案」第四○七款,由中華民國與美國聯合組成,10月成立於南京,1949年8月遷臺。

 

農復會的組織除行政部門外,有植物生產組、畜牧生產組、農業經濟組、農業信用組、水利工程組、鄉村衛生組、森林組、漁業組、農民輔導組等9組。

 

在1950-1965年美國對中華民國提供的美援計畫型援助中,農業計畫由農復會策畫推動,包括:土地改革的技術與經費協助、改革農民組織(農會、漁會、水利會、四健會)、農業改良、統一農貸計畫、農村社會建設(衛生、電氣化、自來水、家庭計畫)、水利建設、林業改進、漁業開發等。

 

決策中心的委員會為中、美委員共同組成,由兩國總統分別指派。

 

由於農復會為一非正式的官方專業組織,可以超越政府官僚體系的上下階層關係,直接與不同位階的單位簽約撥款,有效地推動各項計畫,而有「左右聯繫,上下貫通」的重要特質。

 

農復會引導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臺灣的農業方向,1953-1972年連續實施五期的「四年經濟建設計畫」,農復會與「行政院經濟安定委員會」(簡稱經安會)第四組(農業組)相互配合,擬定各期的農業部門生產計畫;

 

農復會裡的「農業經濟組」負責政策的研擬工作,針對戰後初期的米糖相剋問題,從市場經濟的觀點主張提高生產量。

 

1970年代則致力於研究農工調適問題,建議政府採行農工業均衡發展的政策,於是有1972年9月「加速農村建設重要措施」的實施。

 

1965年美援中止後,農復會的經費改由「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支出,美方的影響力大為降低,農復會的年度工作方案由中華民國政府全權審核。

 

1978年9月15日中美斷交,美方照會臺灣終止雙方農業合作並停派美籍委員,農復會乃於1979年3月15日結束,其後改組為「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簡稱農發會),成為政府最高的農業主管部門。

 

1984年與經濟部農業局合併改組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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