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中央銀行】 執行中華民國貨幣政策的國家銀行。
1927年(民國16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開始籌設全國性的中央銀行,目的在統一幣制、統一國庫、調節金融。
1928年11月1日中央銀行於上海正式開幕營業。
首任總裁為宋子文,副總裁為陳行。
1935年5月23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中央銀行法」,共七章36條文。
規定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由國民政府設置之;
總行設於首都;
資本總額為銀本位幣1億元,由國庫撥足,必要時可擴充資本額,並招募商股。
1937年七七事變後,與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農民銀行,共同承擔國民政府戰時體制下的各種特殊金融業務。
1945年8月,日本戰敗投降後,原本預定來臺設分行及發行貨幣,因戰後政治經濟等因素被擱置。
1949年12月隨中央政府遷到臺灣,組織員額大幅縮小,將大部分業務委託臺灣銀行辦理。
1958年「總統府臨時行政改革委員會」提出建立中央銀行制度與檢討央行復業之建議。
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簡稱美援會)於1959年12月擬定「加速經濟發展計畫十九點財經改進措施」,提出相同意見。
1960年1月經總統蔣中正同意後,積極籌備復業。
1961年6月27日「中央銀行復業方案」經總統核定施行,7月1日正式於臺北復業,其經營目標為:健全銀行制度、領導全國金融、鞏固幣信、促進生產,以協助經濟發展,增進國民所得。
復業後的中央銀行在資本、營業期限、理事會、監事會,乃至於業務等規定,皆與國民政府時期頒布之「中央銀行法」不一致。
在「中央銀行法」修正前,仍維持舊體制,僅在業務方面依據復業方案所規定:(一)調節金融;
(二)調度外匯;
(三)發行貨幣;
(四)經理國庫等相關規定運作,且仍必須與外部機構合作或委託執行業務。
1979年11月8日「中央銀行法」修正公布,全文44條。
中央銀行改隸於行政院,經營目標定為: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
組織結構上,設理事會、監事會、總裁與副總裁,分別掌決策、監察與業務執行。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