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傳染病豫防】 日治時期預防與控制傳染病散播之手段。
具體措施因傳染途徑(transmissionroute)、病程(duration),或潛伏期(incubation)不同而有差異。
19世紀前病原學(etiology)發展有限,每逢疫病流行往往以隔離、檢疫為應變之主要手段,經常性預防亦止於強調環境衛生與個人清潔之重要性。
19世紀末近代細菌學說興起,特定傳染疾病之病原體、媒介,與傳播途徑漸為醫界掌握,遂有急、慢性傳染病防治之別與免疫知識的發展。
日本近代傳染病防治之發展,與西洋醫學之輸入密切相關;
1849年,荷蘭船醫OttoGerhardMohnike引入種(牛)痘術,1870年(明治3年)頒布「種痘舘規則」進行普遍施種,為日後傳染病豫防法之濫觴。
1871-1879年,日本陸續遭逢霍亂與獸疫之侵襲,遂有1880年之「傳染病豫防規則」制定,確定日本傳染病防治之相關官制、職掌與處置措施。
1896年因應中國鼠疫疫情擴大,日本衛生局再根據肺鼠疫傳染特徵,將前述規則大幅修改。
至於結核病、癩病(痲瘋)與性病等,則歸屬於慢性傳染病,另訂法規處理之,惟因治療有限復以病程頗長,故別立特別單位或交由警察機關執行。
臺灣向來被視為瘴癘之地,日軍在牡丹社事件與征臺之役中即飽受傳染病侵擾之苦。
加以1920年(大正9年)之前亦值多種疫情在亞洲爆發之際,因此控制、阻斷急性傳染病疫情,成為日治時期臺灣傳染病防治的基調,風土病與慢性傳染病防治則自1910年代後才漸次出現。
臺灣總督府依循1897年新訂公布之「傳染病豫防規則」,執行激烈的鼠疫與霍亂防治工作,疫勢至1915年後方歇。
惟1922年總督府才正式頒布「傳染病豫防規則」,除以臺灣總督為主事者並配合現況調整行政名稱外,其餘條文均與原規則相同。
瘧疾屬臺灣重大之風土傳染病,雖不列入該豫防規則之法定傳染病,1913年總督府仍頒布「マラリア(瘧疾)防遏規則」進行全島性防治;
1929年後,瘧疾防治已見成效。
臺灣在慢性傳染病防治上,遲至1934-1940年,「癩豫防法」(1934年)「結核豫防法」(1937年)、「花柳病豫防法」(1940年)才陸續公告實施;
相關醫療人力與單位數量亦無法與日本國內相比。
傳染病的防治起於突發性的霍亂、鼠疫、白喉等之防治工作,繼之以風土病(瘧疾)的控制,而慢性傳染病如結核病、癩病、性病等受重視程度則明顯不足。
不過在種痘成績上,臺灣從1905開始實施牛痘接種後,配合戶籍登記制度之實施,至1930年代接種人數與總人口比率已與日本國內相當。
此外,1910年代後在臺公布之各項傳染病防治法規,均以驗菌之有無作為防治處置的基準,是以醫師之檢驗報告與警察機關開立之證明書,在傳染病防治程序上的功能極其重要,部分驗證功能與通報機制亦延續至1945年以後。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7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