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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刑法第一百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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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2 21:38: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2 22:10 編輯

史學●刑法第一百條修正案

 

刑法第一百條有關內亂罪之修法運動。

 

1935年(民國24年)公布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第二項規定:「預備犯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但處罰陰謀犯,且「著手實行」不限於以強暴、脅迫之方法,使得以言論鼓吹或以思想對外表示,均可能構成普通內亂罪,因此,在動員戡亂時期經常造成因言論或思想構成內亂罪之案件,成為執政者壓制反對人士之工具。

 

1991年5月9日法務部調查局人員進入清華大學校園逮捕「獨立臺灣會」(簡稱獨臺會)成員陳正然、廖偉程、王秀惠、林銀福4人,引發大專學生靜坐聲援,12日臺灣大學教授陳師孟等師生遭驅離並遭毆打,13日15所大學及研究機構之學者成立「知識界反政治迫害聯盟」,臺灣大學法學院學生並發動集體罷課,15日上千名大學生在臺北火車站集結靜坐,要求廢止「懲治叛亂條例」並無罪釋放陳正然等4人,引起各界聲援支持。

 

16日民主進步黨(簡稱民進黨)黨團在立法院提案廢止懲治叛亂條例及刑法第一百條。

 

17日立法院廢止「懲治叛亂條例」,但並未廢止刑法一百條。

 

20日「知識界反政治迫害聯盟」與學運團體發起萬人大遊行,聲援獨臺會被告。

 

24日立法院廢止「動員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但仍未能解決思想言論構成內亂罪之問題。

 

獨臺會涉案4人及先前被起訴之陳昭南、後續被起訴之陳婉貞、郭倍宏、李應元等人陸續被以預備內亂罪起訴或判刑。

 

1991年9月21日由李鎮源、林山田教授等人發起成立「一百行動聯盟」,要求廢除刑法第一百條。

 

10月8日,該聯盟發起「反閱兵廢惡法」運動,在總統府前進行靜坐,遭憲兵驅離,後轉移至臺大醫院基礎醫學大樓靜坐,9日遭警方強行進入校園驅散靜坐之師生,引發社會各界之抗議。

 

13日民進黨通過「臺獨黨綱」,更引起朝野關係緊張。

 

1992年2月29日行政院「刑法一百條研修小組」決議只修不廢,修正方向為僅限暴力行為才構成內亂罪。

 

3月20日「一百行動聯盟」發起「野百合之宴」,赴陽明山向「國民大會臨時會議」請願。

 

4月7日刑法一百條受難者家屬為紀念鄭南榕自焚三週年,展開長期絕食抗爭,19日民進黨發起419遊行,演變成長期抗爭,並提出「總統直選、反核四、廢刑法一百條、爭社會權」等4大訴求,20日抗爭群眾遭警察驅散。

 

29日中國國民黨中常會通過決議刑法一百條只修不廢。

 

5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6日經總統公布並生效。

 

修正後之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第二項規定:「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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