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工業區】 政府為促進工業發展而開發設立的大型工業園區。
臺灣因工業用地不易取得,成為工業發展的瓶頸。
1960年9月行政院公布實施「獎勵投資條例」,使工業用地取得有了法律依據,本條例規定政府可將公有土地編為工業用地,也可將私有農地變更使用,依「土地法」施行區段徵收,設立示範工業區,以利廠商投資建廠。
1960年代初期,由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簡稱美援會)設立的「工業發展投資研究小組」,負責研擬開發計畫,1963年6月完成首座基隆六堵示範工業區,占地59公頃,投入金額高達5,864萬元,每公頃平均花費將近一百萬元。
1959-1969年,美援會與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簡稱國合會)負責規畫、推動;
臺灣省建設廳與臺灣土地開發公司負責辦理工業區開發業務。
1970年經濟部成立工業局,其下設專責單位辦理工業區的開發規畫與管理,並設「工業區開發基金」,積極開發工業區。
隨著經濟發展與工業區量的快速成長,工業區逐漸供過於求。
1976年行政院「工業用地複勘小組」第三次檢討資料顯示,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的申請使用率平均僅30%,但1963-1975年廠商申請工業區外農地變更使用面積達7,992.2公頃,顯示政府編定工業用地之區位等條件難以滿足興辦工業廠商之需求,廠商須另覓農地變更使用,以利工廠生產之需。
從1960年代的3個區域,面積247公頃;
1970年代共開發41個區域,面積8,520公頃;
1980年開發29個區域,面積3,800公頃,至1993年底開發完成的工業區數共有78個區域,總面積13,108公頃。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929 |